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1 生效日期: 1994-07-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1994年5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7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4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    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海关总署依据《税率表》制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以下简称《税则归类表》)。
  海关对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按《税则归类表》进行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进口物品如《税则归类表》中没有具体列名,可由海关按照《税率表》规定的范围按归入最适合的税号归类征税。


    第五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第六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当日有效的税率和完税价格计征的进口税。
  进口税额为完税价额乘以进口税税率。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第七条    应税个人自用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应当自开出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海关发现漏征税款,应当自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可自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以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海关发现或确认多征的税款,海关应当立即退还。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海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6年8月1日修订)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日修订)
本表未列名物品的归类原则:
  1.按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归类。
  2.物品的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按该物品各项功能(或用途)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
  3.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按第1税号归类。
  4.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项;主要功能(或用途)无法确定时,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
  %。
  件。
  盘。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