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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31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按《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本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和《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四、农民专作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六、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九、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十吨的机动渔船; 
  十、载重量不超过五吨的非机动船; 
  十一、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非机动车辆,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县(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一次缴纳,每年由6月1日至30日为纳税期限。 

    第八条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现有车船种类、数量、载重(客)量、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增加车船、车船产权转移、增加或减少载重(客)量、用途变化,应于变更、新增加、转移、变化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九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 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车辆税额表 
 
 
 ┌──┬───────┬───────┬────┬──────────┐ 
 │类别│ 项   目  │ 计 税 标 准 │每年税额│  备     注  │ 
 ├──┼───────┼───────┼────┼──────────┤ 
 │ 机 │       │12座位以下每辆│ 240元 │ 包括电车      │ 
 │  │乘人汽车   │13 ̄30座位每辆│ 280元 │          │ 
 │  │       │31座位以上每辆│ 320元 │          │ 
 │  ├───────┼───────┼────┼──────────┤ 
 │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  60元 │拖卡按七折征收   │ 
 │  │乘人机动三轮车│ 每  辆   │  60元 │          │ 
 │  │载货机动三轮车│按载重吨位每吨│  60元 │          │ 
 │  │营运拖拉机  │按载重吨位每吨│  30元 │汽缸工作容积50C或2.5│ 
 │ 车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48元 │匹马力以下(含50C、 │ 
 │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60元 │2.5匹马力),减半征收│ 
 ├──┼───────┼───────┼────┼──────────┤ 
 │ 非 │人力驾驶   │ 每  辆   │  12元 │包括三轮车及其他  │ 
 │ 机 │畜力驾驶   │ 每  辆   │  18元 │行车辆       │ 
 │ 动 │自行车    │ 每  辆   │  4  │          │ 
 │ 车 │       │       │    │          │ 
 └──┴───────┴───────┴────┴──────────┘ 
 
 
 
 附: 
 
 
船舶税额表 
 
 
 ┌──┬──────────┬─────┬───────┐ 
 │类别│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 │150吨以下      │每吨1.2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 
 ├──┼──────────┼─────┼───────┤ 
 │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301吨以上      │每吨1.4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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