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政发[1986]142号发布
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欠帐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逐步偿还欠账,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实现“给经济发展准备后劲和使人民得到实惠”的两大目标,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后,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除居民个人建住宅外,一律按不同区段、不同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区段的划分:
(一)控制建设区:道里区北安街以东,一面街以西,江岸以南,哈站铁路线以北及太阳岛规划风景区;南岗教化街以东,大成街以西,一曼街和铁路街以南,马家沟河以北。
控制建设区的道里区段、南岗区段的公司街至鞍山街、太阳岛风景区围堤内为甲类控制区。
(二)一般建设区,何家沟以东,三棵树至东门站铁路线以西,江岸以南,孙家站铁路线及学府路高压线走廊以北除控制建设区外的区域。
(三)边缘建设区:一般建设区以外的区域。
(四)特殊建设区:马家沟机场。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
(一)甲类控制建设区:
1、在批准的自有生活区和厂区建设住宅,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三百元;建设公共建筑和其它建筑,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二百元。建设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业厂房和其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收取增容费一百元,基础设施自行配套。外单位参加集资建设的工程,按分散建设标准收费。
2、分散建设住宅和建设公共建筑安置动迁户的新建住宅,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五百元;建设公共建筑和其它建筑,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二百元。
3、在太阳岛风景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密度在百分之五十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平方米收取增容费五百元;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每平方米收取增容费二百元;原地翻建危倒房屋增加面积的,按规定收取增加面积的增容费。
(二)乙类控制建设区:
按甲类控制建设区各项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
(三)一般建设区:
1、在新开发小区、成街坊改造和危房棚户区建设住宅,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一百元(不含新开发小区征地费);建设公共建筑和其它建筑,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七十元。
2、在批准的自有生活区和厂区建设住宅、公共建筑及其它建筑,每平方米收取增容费五十元。在自有生活区内集资建设的外单位工程,按分散建设标准收取配套费。
3、分散建设住宅和建设公共建筑安置动迁户的新建住宅,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一百五十元;建设公共建筑和其它建筑,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七十元。
4、建设中、小型工业厂房,每平方米收取增容费五十元;建设大型工业厂房和其它特殊用水用电工程的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
(四)边缘建设区:
建设各类工程,均免收配套费,由建设单位自行配套。
(五)特殊建设区:
在特殊建设区建设住宅,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二百元。建设公共建筑和其它建筑,建筑面面积大于用地面积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二百元;建筑面积小于用地面积的,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配套费二百元。
(六)原地翻建危倒房屋增加面积的,按工程性质收取增加面积的配套费。
四、下列建设工程,免收或减收配套费:
(一)外地来哈经商、办企业工程,外地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按所在区段配套费标准减免百分之五十;外地资金占投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按所在区段配套费标准减免百分之三十;建设工程安置动迁户住宅部分,亦相应按此比例减收配套费。
(二)免收配套费的工程项目:
1、原地原面积原层次翻建的危倒房屋。
2、利用外资建设的工程。
3、电影院、剧院、文化馆、电视台、图书馆、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少儿活动场所、养老院等公共福利事业工程。
4、变电所(亭)、锅炉房、调压站、泵房、厕所、水场、污水处理场和消防、环卫等市政工程设施,以及为消除重大火险隐患而建设的工程。
5、理发馆、浴池、粮店、邮电所、修理店和单位、个人建设的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网点,以及用商业网点费建设的五百平方米以下的饭店、旅店、食杂店、百货店等小型服务性工程设施。
6、中等专业学校和中、小学校舍及教师住宅。
(三)免收配套费的工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按改变后的性质及所在区段的标准加一倍补收配套费。
(四)配套费收取及减免的标准适用于加层接建工程。建设九层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九层和九层以上部分免收配套费。
(五)除利用外资的工程所建安置动迁户的住外,其它免收配套费项目建设的安置动迁户的住宅,一律按所在区段的标准收取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建设文教卫生,商业服务、基层行政管理设施和供水、排水、道路、桥涵、煤气、环卫、绿化、供电、路灯、消防等基础设施。
六、一九八六年已按计划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无配套费资金的,经批准可以分期在工程竣工前交齐;未交齐的,其建设工程不准投入使用。
七、建设单位,要凭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施工执照。
八、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委员会收取,存入市财政账户。使用时,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经收费部门同市计委、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