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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信息休闲业优良服务认证试行计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 2005-09-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建商字第0940373381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9403733811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10点

壹、计划目的

为提升信息休闲业之服务品质,并期藉由本项认证,加强业者之辅导与评核,建立令消费大众安心、信赖、满意之优质消费环境,爰订定本计划。

贰、依据

一、行政院颁布「信息休闲业辅导管理措施方案」及强化治安会议第24次项目会议院长指示事项。

二、经济部94年7月5日经济商字第09402413430号函检送之「信息休闲业优良服务认证试行计划」。

叁、申请认证条件

一、认证资格:领有信息休闲业营利事业登记证之商号或公司

二、业者须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三、营业场所须符合烟害防制之规定,噪音管制须符合环保法令。

四、不得涉及赌博、妨害风化及其它犯罪之行为,以及提供未经合法授权之软件,或具射幸性之计算机游戏。

五、于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紧急逃生路线及消防配置图及检举电话。

六、营业场所应保留浏览网页历史纪录稽核文件至少3个月。

七、营业场所应装置录像设备,于营业时间全程录像,录像数据至少应保存1个月。

八、应标示消费者定时起身活动意旨之文字、图案或警语。

九、其它。

(一)本年度未有违规裁处纪录。

(二)于营业场所入口处明显标示未满15岁之人需有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及未满18岁之人禁止进入时间之警语。

(三)营业场所未设有门禁管制或设置包厢。

肆、经费来源及分工原则

一、主办机关(构):由经济部(商业司)与本府共同办理。

二、经费编列机关:经济部(商业司)

伍、申请认证公告及受理期间

申请认证公告期间为7天,受理期间为自公告日起10天(以上期间均含例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陆、审核委员会之组织

置召集人1人(由建设局局长担任),另由经济部、本府教育局、卫生局、劳动检查处、消防局、建筑管理处及商业管理处各派1人,及学者、专家、学校代表各1人组成。

柒、认证作业程序一、申请程序:

(一)具申请认证资格者,应填具申请书(附表1)及优良服务认证自行检查表(附表2)连同其它相关文件,于上述本府公告受理之期间内,向台北市商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书及检查表可至商业管理处网站下载填用。网址://ooca.dortp.gov.tw 最新消息。)

(二)文件审核:台北市商业管理处于收受申请案后先审核申请文件,若有资格不符或准备资料有欠缺者即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补正,若逾补正期限仍未补正者驳回其申请。

(三)实地勘查:经文件书面审核符合资格条件者,另排定期日由审核委员赴营业场所现场,先就第1阶段优良服务务认证自行查检表所列事项进行查证,如有不符合规定者,即属不合格,不再进行第2阶段之评鉴事宜;经第1阶段查证符合规定者,续由审核委员就评鉴事项逐项评鉴。

二、评核程序:召开审核委员会评鉴申请案件,并采一案一表决方式办理三、议决方式:审核过程原则不对外公开,委员会之决议采票决方式,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评鉴分数:总分除以出席委员人数)捌、评鉴结果

采基本标准认证方式,达到一定标准(平均分数80分以上,不采排名)者,公开表扬并颁发认证标章。

玖、其它

对于业已核发之认证标章,事后倘发现有重大违规事件,足以损及优良服务认证之形象且重大者,经审核委员之决议,得撤销优良服务认证。

拾、本计划如有未尽事宜另行补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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