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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5 生效日期: 2002-06-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2]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试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部门协商通气制度(试行)》和《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社会举报监督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试行) 
 
  为保证国家和我市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秩序稳定和改革深入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我市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市妇联共同参加,组织实施。并建立由以上11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11部门各派一名人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落实总体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项扶持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享受政策人员、对象、范围及数量。 
  (二)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免税项目落实情况;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到的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免收金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享受到的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减免金额;简化手续情况;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四)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已制定并公布的减免行政性收费涉及的部门、项目名称、标准和执行情况;仍存在的主要收费项目、标准和涉及的部门。 
  (五)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已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数量、贷款金额及受益人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措施。 
  (六)场地安排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社区服务小企业的场地安排办法和扶持支持办法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七)就业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培训费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项目的人数及比例;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八)各种就业载体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享受政策及组建就业组织进行资金扶持的情况;组织的数量及受益的人数;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解决办法等。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采取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市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一)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要经常化,每半年一次,一年内不少于两次。检查面和检查内容均要达到100%。检查中,不仅要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和账目,还要深入实地,了解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反映。 
  (二)市各有关部门,在搞好自身工作检查的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析;要在半年和年终对下属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检查与纠正违反政策问题相结合; 
  2.检查与边查边改、建章立制相结合; 
  3.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4.惩戒与鼓励相结合; 
  5.监督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四)各有关部门每次检查后都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市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全市的总结报告由市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研究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由领导小组在集中各单位反映情况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制定出检查方案,确定一个时期的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方案下达后,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检查,并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和配合。 
  (三)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 
  (四)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通过定期召开部门协商通气会议,对各部门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涉及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职能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并实施。对于涉及全局或政策性的问题,研究分析后,制定出解决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监督检查的权力、责任、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检查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主管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对有关问题的解决。 
  参加检查的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三)实行责任追究。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走过场及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进行督促,限期整改。对于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部门协商通气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部门合力,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特制定部门协商通气制度。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协商通气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市妇联组成。协商通气会议牵头单位为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通气会议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 
  二、为处理相关日常工作,设立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负责。 
  三、协商通气会议职责。 
  (一)讨论、协商、制定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自查、互查、抽查工作情况,年度总结报告等事项。 
  (二)交流、通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工作情况的联系与沟通。 
  (三)分析、解决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各成员单位自身无法解决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协商研究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商议解决的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沟通情况、推动工作,听取各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协调好各部门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总结汇总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协商通气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市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遇特殊情况,经协商通气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由市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有关成员单位协商,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协商通气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有情况、有议题、有解决方案,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六、协商通气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协商通气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协商通气会议确定的事项,涉及到的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落实结果在下次协商通气会议上通报。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社会举报监督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增加扶持政策的透明度,切实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进一步促进政府部门提高办事效率、搞好廉政建设,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特制定社会举报监督制度。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及本市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行为,依照本制度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 
  二、参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的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人行天津分行、市总工会、市妇联等单位,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及本市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举报。 
  三、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工作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确定社会举报受理的范围。各有关单位对于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举报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外的反映要按照职责范围及时转给有关单位。 
  四、负责举报接待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的方法,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和拖拉。 
  五、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被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违反国家及本市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举报人原则上应署名举报。 
  六、参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检查工作的有关单位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有专人负责举报接待工作。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对举报人电话举报,接听人员必须认真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七、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受理举报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理,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检查部门协商通气会议报告。 
  八、对署名举报,受理举报部门要将办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九、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汇报。 
  十、受理举报部门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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