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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工业企业放宽财政税收政策,扩大资金使用自主权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7-12 生效日期: 1985-07-12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放宽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扩大这些企业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权限,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各项规定的精神,特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部分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对那些指令性计划任务重、经营管理成果较好、利润基数高、贡献大、调节偏高、人均留利过低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要逐步把调节税降下来。结合利改税改革,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年解决,以增强这些企业的技术改造财力。 
  为支持一部分基础比较薄弱、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发展,对中药材加工、食品(汽水、味精、啤酒除外)、包装、印刷行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照顾。其中食品工业按国家和市政府已经制订的各种优惠政策办理;中药材加工、包装、印刷行业从一九八五年起在三年内免征调节税;对包装印刷行业除免征调节税外,所得税减按百分之三十五税率征收。 
  对小型国营企业(指一九八三年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五百万元,年利润不超过五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工业企业),经营方式放开,可按集体企业的办法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方面仍按现行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由企业按规定支配使用。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有困难而社会效益又好的企业,财税部门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以上减免征收的税款应全部用作生产发展基金,不得移作别用。 
  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从一九八五年起,逐步实行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法,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计提折旧基金。 
  折旧基金的分配从一九八五年起,基层企业留用70%,专款用于技术改造,其余30%由市统筹掌握,主要用于扶助全市重点技改、节能项目以及薄弱环节的贷款贴息。拨改贷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少数重点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及属于重点技术改造和重点发展的企业,经市经委、市建委批准,企业折旧基金可以全留(或将企业上缴的折旧基金返还企业安排),用于重点技术改造和重点发展项目。 
  三、放宽贷款和还贷条件,以鼓励和支持老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在申请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经过批准可以放宽企业必须具有10%-30%自有资金的限制。在规定的还款期内,企业可用自有专项资金、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折旧基金归还;对少数为行业或全市工业配套的重点技改项目,属于社会效益大,企业收益少,还款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从行业增长的利润归还项目贷款。利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实行税前还款;还款时,允许按现有规定提取“两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对于全市重点技改项目、优质名牌产品项目、节能项目和经市经委、建委批准的项目,如企业负担过重,经批准,其贷款由市经委、建委实行贴息。 
  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有权自行支配、自主调剂使用各项专用基金(包括自留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核定企业留用利润的“五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分配比例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以用好、用活为原则。“五金”中的前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后,留利水平和分配比例须进行调整,办法另定。 
  五、下放技改项目审批权限。企业有权根据国家计划要求和市场需要,自主决定技术发展方向。企业有安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权力。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土建面积在六百平方米以内的技改项目(对中小型企业)和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土建面积一千平方米以内的技改项目(对大型企业)只要不需要市平衡原材物料、电力和不涉及全市布局的,从项目设计任务书、可行性论证、扩大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企业均有权按技术改造程序自行组织审批,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并将应具备的文件报主管上级和市计委、经委、建委等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土建工程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所需贷款部分按申请贷款有关手续办理。 
  六、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允许摊入现有产品成本。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三年至五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原实行按销售额提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办法的,今年起应一律停止执行。 
  七、对新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凡符合新产品范围的产品,不管是否列入国家、省和市的新产品开发计划,均可按有关规定向市新产品联审小组提出定期减免税申请。凡经市新产品联审小组评定:已经达到国家级和省级新产品标准的,由市向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经国家和省批准后,属国家级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属省级新产品和本市首次投产的新产品,从试销之日起,属原材料及装备性新产品一般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消费性新产品一般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对技术难度大、中试(试生产)阶段比较长,以及节能、防止公害等社会效益较大,而企业收益较小的新产品,免税期可再延长一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规定报税务部门审批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新产品实现的利润在该产品免税期限内免交所得税和调节税,所得收益全部留给企业。 
  八、对出口产品实行免税照顾。凡属广州市市属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或通过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产品,可以免征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外贸部门收购的市属工业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在出口时退还已缴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九、支持加强智力开发和开拓技术市场。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以摊入成本,不受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限制。企业可联合或单独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允许这类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单独核算。在初办的头三年内,可以免征所得税。 
  十、设立厂长基金。企业可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提取千分之一,其中工业企业开办的商业批发企业按商品纯销售额提取千分之零点五(在成本中列支),加上从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总额提取百分之三,两项合起来作为厂长基金,用于企业经营活动中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奖励企业的有功人员。 
  十一、扩大燃料、原材料节约单项奖励办法的实施范围。除了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十类物资以外,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对产品单位成本中占比例大的燃料、原材料实行节约有奖,超耗有罚,奖金计入成本。即:凡单位产品的物资消耗定额低于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定额,并有科学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考核办法,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按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奖金,计入成本。 
  十二、下放固定资产处置权限。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和转让固定资产所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十三、企业有权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资联营、补偿贸易,卖方信贷和其他形式,将自资金向企业外投资或借贷,多种经营,向多元化发展,以利于把资金用活。联合企业在所在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后实现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合同协议,先在参加联合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各企业再向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调节税。横向投资中的借贷部分,在企业上交所得税比上年同期增长的前提下,可在税前归还。 
  企业经主管部门和金融机关批准可以向职工和社会发行股票集资,购股者可以参加分红。具体办法另定。 
  十四、试行一部分小型国营工业企业租赁或转让。即: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在租赁期限内,经营者交纳税金、租金后,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和剩余利润支配权;转让办法是将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包括债权、债务)一起作价,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由职工、集体和社会个人购买 ,由股票持有者成立董事会,全权处理企业的经营事务,并按所持股份分配企业收益。租赁费和国家资产的转让收入归国家财政。具体办法另定。 
  十五、加强对企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原则不变,但方法要改进。授权市财政制订改进措施细则,达到既要融通调剂、用活用好,又要方便企业提取使用,真正做到资金“随时需要,随是提取”。 
  十六、禁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企业除了应按规定纳税缴费外,余下的利润全部归企业支配。企业支配的这部分资金受国家保护,不容侵占,不得平调。企业对外单位举办的活动是否赞助、捐献,完全由企业自愿,不得强求,不得施加压力。企业有权拒绝支付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和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 
  各级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尊重基层企业在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权力,不得设置障碍,截留企业应有权力。 
  各企业必须十分珍惜企业的各项自主权力,健全企业内部的各项经济责任制,努力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增产增收。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制度,依法纳税,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税收机关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不得挥霍浪费,要为企业的发展,为国家多作贡献。 
  本通知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授权市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会同解释。过去我市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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