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7-04 生效日期: 1985-07-0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85]56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业税仍以征收粮食为主。确定各地的粮食合同订购数量中,均已包括农业税的粮食数量。农业税按新的计税价格调整后,任务由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具体的纳税单位和纳税人,所交纳的粮食,仍由粮食部门接收。

  对没有粮食定购任务或应征的公粮超过粮食定购数量的部分,农业税可按“比例价”折征代金,一般由乡政府组织征收,财政部门有力量的可直接组织征收,也可委托粮食部门或其他农副产品收购单位代征。财政部门应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由财政厅和粮食厅商定。

  二、农业税改按新的计税价格,从今年起执行。各地对已按原统购价征收的农业税款,应改按新的计税价格补回差价款。

  三、农业税改按新的计税价格征收后,省将调整各地的农业税收入任务,并相应调整财政包干基数,具体由财政厅办理。

  农业税改按“倒三七”比例价格计算征收后,今年的征收工作任务繁重,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实征收力量,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