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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30 生效日期: 1985-04-30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5)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云南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条,市区、县城、镇的划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昆明市的四个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原则上按市区的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为了照顾西山、官渡两个边远山区的实际情况,对西山区的谷津、团结、厂口、沙朗四个办事处;官渡区的小河、小哨、双龙、双哨四个办事处按县城、镇的规定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我市晋宁等八个县县城、镇的范围,由各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确定。 
  四、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由市税务局管理,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统一入市级金库。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执行。 
 
 
昆明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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