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24 生效日期: 1981-06-24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化工生产中工人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多年来虽然在毒害的防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改善了劳动条件,但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比较落后,仍有相当一部分分工生产工人常年在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条件下工作,对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产的发展都带来较大的危害。
   为了保护化工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近几年来,曾选择了一批重点化工企业,先在危害较大的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进行了“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和改革工时制度的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共中央发(1980)64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化学工业的实际情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逐步实行包括“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在内的工时制度改革。现就工时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工时制度,是为了保护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身体健康,巩固一线工人队伍,促进生产的发展。保护工人身体健康的根本办法,是从工艺技术和设备上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改革工时制度只是一项辅助措施,因此,绝不能因为改革工时制度而放松防治工作。
   改革工时制度,要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率的原则下进行。在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做到精打细算,节约用人,力争不降低劳动生产率。
   改革工时制度,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本行业、本企业的需要,又要顾全大局,考虑到与外行业、外企业的关系,以及国家目前的条件与可能,不能要求过高。在实施中,要区别对待,不要搞“一刀切”。

  二、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的工时制度,并不是全面改革工时制度,也不是普遍缩短工作时间,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改革的工种范围。
   改革的工种范围,主要是化工生产企业中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化工操作工人,以及随同倒班、劳动条件与化工操作工人相同的生产控制分析、检验和专责保全等工人。
   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劳动总局(78)劳护字36号文批准的“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表”执行。各企业需要增补的产品、工种、其毒物的毒性、劳动条件、危害程度与上述工种相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地方劳动部门比照审定,并报化工部备查。

  三、改革工时制度的形式,以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工人身体健康为原则,同时要做到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以及尽可能的节约人员。
   各企业具体采取的形式,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危害程度来定,不强求一致。但在一个企业内部,采取的形式不宜过多。
   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用的形式主要有:(一)“三工一休制”,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二)每日七小时工作制;(三)“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一个半月,即工人每年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个半月(包括公休假日在内,下同),脱离期满后仍回原岗位工作。
   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一)“三工一休制”与“定期轮流脱离接触”相结合的制度,即实行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的制度后,每年再轮流脱离原作业岗位一个月;(二)每日六小时工作制;(三)“定期轮流脱离接触”两个半月。
   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其工时缩短的幅度,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不得超过“三工一休制”的标准,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不得超过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六小时工作制的标准。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只能限于极少数工种,其具体范围由化工部商同国家劳动部门审定。

  四、改革工时制度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分批进行,不能各行其是,一哄而起。应先在危害较大,生产任务饱满,经营管理较好的县以上企业中实行。对那些的调整期间准备关停或转产的,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的,因原料、燃料、动力得不到保证而开开停停的,以及管理不善、有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一律暂不实行改革。县及县以下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差异性大,是否需要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确定。
   哪些企业先改,哪些企业后改,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经过调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通盘规划,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劳动厅(局)审查批准。

  五、实行改革的企业,要结合工时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定员定额工作,改善劳动组织,加强劳动管理,挖掘企业内部劳动潜力,做到不增人或少增人。
   企业因改革工时制度确实需要增加的劳动指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会同劳动厅(局)审查后,首先在本系统和本地区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或在分配给地方的劳动指标中安排;确实不足时,可另列专项指标,报化工部会同国家劳动部门解决。改革工时制度增加的劳动指标,企业不得挪做它用。
   为适应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特殊需要,改革工时制度中补充的新工人要保证质量。对有害妇女健康的作业,不招女工;对患有各种就变业禁忌症者,不应录用。企业应根据生产需要,提出招工条件,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地方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

  六、实行工时制度改革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资支付办法,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期间应恢复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制度。

  七、改革工时制度是企业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中的一项大的改革,也是一项牵动全局的比较复杂的工作。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凡经批准实行改革的企业,都要订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进行改革。要使改革工时制度和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开展全员培训很好地结合起来;要根据改革工时制度后的作业时间和作业班次组织好生产,安排好各生产环节之间,生产与各项辅助、服务工作之间的平衡和衔接;要做好新班组的组建工作,注意班组力量的配备;新工人进厂后,要严格训练,未经考试合格,不得独立顶岗操作。

  八、实行改革的企业都要在改革工时制度的同时,制定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划,并切实组织实施。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注意观察工人体质的变化,建立工人健康卡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还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疗养院(所)。受到毒物危害的工人,应优先安排疗养、治疗。

  九、化工企业改革工时制度的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这一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改革办法。
   在改革工时制度的工作中,企业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讲清改革的意义,以激励广大工人为加速实现化学工业现代化而奋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