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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1 生效日期: 1993-03-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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