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0)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自治区《关于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函》(新证函[2000]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方案。
二、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前,应将非证券类资产及相应的负债全部剥离,同时将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部归还。
三、请督促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向我会报送改组后新证券公司成立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情况报告;
(二)股东会及董事会有关决议;
(三)非证券类资产及负债的剥离情况,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理情况;
(五)改组后新证券公司的股东名单、出资额及背景情况,公司章程(草案),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新组建证券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四、改组后新证券公司的名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先核准。
五、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证券公司的工作应在本批复下发后6个月内完成。
六、新疆宏源信托投资公司在改组过程中,应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