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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是否必须提交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凭据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是否必须提交报纸广公告三次的凭据的请示》(武工商[2001]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七 条对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公告凭据的规定。至少公告三次是清算组在其成立后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公司》对清算组的要求,是保护债权人的有效措施,清算报告中应体现这方面的内容。清算组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其责任应由清算组及其成员承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对于清算报告中未载明公告三次以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责令改正。公告三次的凭据不作为申请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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