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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5-17 生效日期: 1983-05-17
发布部门: 批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国家的农业税,历来是以征收实物为主。应征的农业税,则由粮管所、供销社在与生产队结算征购粮、油、棉或其他农产品价款时,根据“先征后购”与“先税后贷”的原则,划交国库。当前,由于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生产队的粮油棉征购任务已分包到户,按照以前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对联产“双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应征农业税实行“基础在队,任务到户,由户交纳”的办法。 
  1、实行这个办法,应征的农业税基础数,如纳税土地、计税产量、税率和依率计征税额,仍以生产队为单位编造征收清册。生产队应交的农业税金额,按照各社员户承包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产量或产值,通过群众讨论,合理地分摊到户(包括使用集体纳税土地的社队企业)。在划分时必须认真贯彻认真合理负担政策,做到既不减少国家税收任务,也不增加群众负担。 
  2、撤队建村的地区,由原生产队将农业税各项基础数字、任务到户资料及有事项,移交给自然村,以村为单位编造农业税征收清册,填造农业税到户清单。农业税任务队改村,必须与粮、油、棉征购任务队改村的改变相一致。 
  3、农业税任务划分后, 由生产队(村)填造到户清单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后,转送县区财政局、粮管所作为征收依据(棉麻及蔬菜地区报送供销社或银行)。 
  4、生产队(村)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税到户清单,将各户农业税任务列入社员承包合同,并通知各社员户依照合同纳税。 
  二、对继续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生产队,应交的农业税仍由生产队“以队为单位”负责交纳。社队办企业使用生产队的纳税土地及队留机动田的农业税,由生产队负责交纳,有粮、油、棉征购任务的,在结算交售征购任务价款时,结算入库。如无征购任务,折征代金,交入金库。 
  三、在做好农业税征收任务落实到户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把结算入库工作落实到有关部门,即明确哪些户的农业税由粮食部门从交售粮油价款中结算入库,哪些户的农业税由供销部门从交售棉麻价款中结算入库,哪些户农业税折征代金向银行交纳,把各承包户应交农业税组织入库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各级财、粮干部及社队财会人员的责任。 
  四、农业税结算:以粮油棉为主的生产队或承包户,在交售农产品征购任务时,根据“先征后购”原则,尽先结算应交农业税。以蔬菜或其他经济作物为主的生产队或承包户,应交纳的农业税折征代金,根据“先税后贷”的原则,及时到银行缴纳。粮食、供销部门经收的农业税按日编造农业税收程序统计表,并连同结算凭证、通知联送交乡财政所,税款按旬解交国库。 
  五、各承包户交清农业税手,财政部门应发给农业税正式收据。收据由县财政局印制,统一编号,并按农业税划分到户清单逐户填造,金额数字必须大写,加盖“××县(区)人民政府农业税专用章”。农业税正式收据,由乡财政所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不得遗失。 
  六、农业税减免,继续贯彻“先征后减”的原则,做到“征收到户,减免也到户”。社会减免,仍按税法规定办理。灾情减免,根据受灾情况安排,困难大的户多照顾,困难小的户少照顾,没有困难的户不照顾,不得平均分配。纳税单位或纳税户,享受减免数字最多不得超过其应交纳税额。具体做法,由大队、生产队根据下达减免指标,通过调查研究和与群众民主评议,提出具体分配到户的方案,报经乡(公社)审核转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申请退库,并将减免款落实到户。减免税款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七、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原生产队应交的农业税任务已划分到户,由户交纳。有些地方把承包户的农业税同集体的管理费、公积金、公益金及水费、电费等合并征收,这种税、费不分的做法,会造成政策混乱。今后粮食、供销部门在收购粮、油、棉等农产品时,所结算的农业税款,要直接划转财政部门,交入国家金库。 
  八、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税开征之前,要组织力理进行税法宣传,动员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交清应交的农业税,并严肃纳税纪律,坚持税收法制。对违反税法者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二十一 条规定“将直接责任人员送交人民法院处理”。 
  九、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粮食、供销及银行等部门紧密配合,善始善终地完成国家农业税征收任务,支援四化建设,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十、 为了广泛宣传税收政策,动员纳税单位和个人及时遵章纳税,在农来税开征之前由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发布开征布告。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县、郊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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