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责任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4 生效日期: 2002-05-24
发布部门: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发[2002]11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省通过狠抓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较好地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的政策。但是,一些县(含市、区,下同)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建立工资发放“责任落实到县级、工作分解到职能部门、省和市(地)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加强督查”的工作责任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意义 
  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其事关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和基层政权的巩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县级政府的责任。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保工资发放是最基本的职责的观念,在加快经济发展,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统筹安排支出,严格资金管理,强化责任考核,千方百计保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要坚持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立足任内,立足本级,积极推进县乡机构改革,精简化化人员,切实减轻财政负担。要把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作为考核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保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制 
  (一)县级党政“一把手”是确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挤占、挪用工资性资金造成拖欠职工工资的,省委、省政府将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凡不能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当年基本工资的县,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得出国,不得参加评奖;连续3个月欠发工资的县,其经费支出改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审批,党政“一把手”经组织考察,确属不称职的,要进行相应的组织调整。 
  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督查。省人事厅、财政厅、外事办公室配合。 
  (二)由县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县级财政供养人员。要把握当前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为标准,在清理、清退不合理调入、录用人员及各类临时人员的基础上,将财政供养人员划分为编制内人员、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即机构改革前原有编制内人员超过改革后编制人数的部分)和超编人员(即机构改革前实有人数超过原有编制的部分),并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的每个人。从今年起,省、市(地)政府(行署)对县级工资发放人数的考核范围明确为行政、公检法编制内人员,中小学编制内教师,县级行政和全额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以及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此项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编办和省人事厅负责督查,省编办牵头。 
  (三)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工资。具体发放项目按照省人事厅印发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晋人工字[2002]15号)执行,省布(地)政府(行署)对县级工资发放标准的考核以此为准。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后,方可在财力许可范围内发放地方津贴和补贴。 
  县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对列入财政供养范围人员的工资水平逐单位、逐人进行核定,财政部门据此作为核拨工资的依据。凡自有财力不敷基本开支、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工资发放项目不得包括地方津贴和补贴,财政部门也不得将地方津贴和补贴纳入工资统发范围。违者除责令立即纠正并从以后发放的基本工资中如数扣回外,还要由所在市(地)党委、政府追究县级人事、财政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此项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督查。 
  (四)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国库负责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一发放。列入省、市(地)考核范围的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必须分别实行集中统一发放,不得拨付给各部门。 
  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督查。 
  (五)建立与县级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增编、增人机制。从今年起,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增编、增人必须坚持“三不难”原则,即自有财力不能保证现有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开支的,未经省编制部门批准不难增编(省、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负责把关);没有编制和控编通知单不准进人(县级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把关);无编制无计划的新进人员不准核拨工资(县财政部门把关)。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机构编制监督的意见》(晋发[200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办、国办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的意见(晋办发[2002]6号),严格县级机构编制的管理和审批。要严格审核各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结构,为工资发放提供准确依据。要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超编进人。凡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把进人关。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管理,严格按规定和要求核准、核实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水平,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资基金管理对人员和工资总额的调控作用,坚决杜绝无编制、无计划进人现象的发生。 
  县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预算安排要优先安排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性支出。凡能够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各项预算资金,必须按照要求归集到县级工资专户。同时,要大力组织收入,严格工资专户管理,妥善调度资金,确保县级财政供养人员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不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工资的县,财政预算内不得安排和拨付小汽车购置费、出国费、生产建设项目资金及修建“楼、堂、馆、所”费用,各级外事、计划、城建等部门要协助把关。 
  省、市(地)财政对困难县的转移支付(连同县自有财力)应保证其财政供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必要的公用经费开支需要;对应列入工资专户的各项补助资金,要按进度直接拨入县级工资专户。 
  县级国库要建立健全工资专户的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对工资专户的监管,保证财政支出首先发放工资。对不符合规定的拨款,坚决不予办理,并及时报告省国库、省财政厅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必须与所辖各县签订工资发放责任状,明确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追踪考核。 
  (二)各县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财政供养人员的清理核实、建立工资专户和统一发放工资制度工作,并将完成情况报告市(地)政府(行署),由市(地)政府(行署)汇总后于7月中旬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省政府将组织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逾期没有完成上述工作任务或不达要求的县,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省委、省政府写出检查,并进行补课。 
  (三)建立困难县基本工资发放情况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制度。省编办、财政厅、人事厅要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工资发放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责令其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及时上报省政府按规定处理。 
  (四)建立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改进工资发放情况统计办法。省财政对各县欠发工资情况按月在《山西日报》上进行通报。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当年基本工资的县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省委、省政府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对历年拖欠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采取妥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