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劳办[2002]171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颁布的《关于修改<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5%降低至20%。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原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是从降低的5%中划转的,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应同其他企业一样依照现行文件规定(《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津党发[1999]32号、《关于贯彻<天津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党组发[2000]4号),按本单位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7%逐月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