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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4 生效日期: 2002-05-14
发布部门: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办发[2002]10号
 为加速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2001]1号)精神,现就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人才战略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科教兴皖”战略和“加快发展、富民强省”主题,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建立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加快培养、大力引进、科学配置、合理使用高层次人才。 
  2、基本原则: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正确处理引进人才与培养、使用当地人才的关系。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培养造就当地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 
  二、全面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造就工程 
  3、以实施“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为重点,以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为对象,加快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继续教育经费投入。每年资助20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继续教育研修活动;加大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的力度,“十五”期间争取建成15个博士后工作站。 
  4、加快培养优秀领导人才和管理人才。每年由省人才专项资金资助选拔100名机关中青年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攻读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LM(法律硕士)。省财政资助选派50名中、高级公务员出国(境)培训。 
  5、充分依托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构建继续教育网络体系。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基地的资金投入,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广泛合作,促进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企业技术进步。 
  三、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全方位吸纳高层次人才 
  6、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两院院士;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或省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拥有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员;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高层次人才来皖工作,本着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方针,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调入手续或予以特聘。在特聘期间,本人和随居的配偶、子女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7、用人单位应对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认真的考核,并对其学术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进行科学的测评和论证,用人单位测评和论证有困难的,可委托人才测评机构进行。 
  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高层次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高层次人才,人事部门应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引进外国专家,按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执行。 
  8、切实解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主聘任。超编单位报经同级编制部门同意后可先接收再逐步消化超编。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以随同其在现居住地登记城镇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各种费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贫困县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登记在合肥市市区或所在市市区。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要求为配偶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安排,人事和劳动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经费完全自理的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工资待遇可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或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确定,或按所创效益确定。 
  对省直单位经省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部分高层次人才,给予下列优惠条件:两院院士,提供一套120-150平方米的住房或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0万元,提供50-100万元无息贷款作为科研启动经费;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提供一套100-120平方米住房或一次性补助安家费24万元,提供20-50万元无息贷款作为科研启动经费;硕士生导师、博士,提供一套90-100平方米住房或一次性补助安家费20万元,提供10-20万元无息贷款作为科研启动经费。住房或补助所需经费根据单位经费渠道分别在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或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科研启动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三年后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归还。各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执行,中央驻皖单位可比照省、市的做法执行。 
  9、高层次人才携带技术项目、发明专利或成果转化项目来我省,除享受上述待遇外,住房补助等按《关于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皖人发[2001]82号)办理。 
  10、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皖工作,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另享受有关留学人员相关政策。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使用高层次人才 
  11、对高层次人才要根据其专业特长、个人兴趣和专业发展方向,妥善安排工作岗位。对适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要安排到专业技术岗位,并尽量减少社会事务性活动;具备管理能力适合从事管理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到管理岗位。 
  12、允许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特殊人才采取特殊的分配办法。经费完全自理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工资政策,自主确定分配方案、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按聘任的岗位、任务、业绩定酬,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 
  13、建立高层次人才补充保险制度。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相关保险福利的同时,单位可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14、支持高层次人才兼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从事兼职活动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五、加强领导,切实把培养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工作落到实处 
  15、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我省人才结构不合理,高层次人才短缺的问题相当突出,人才资源开发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资源开发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新世纪人才工程,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16、建立单位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责任制。对高层次人才要在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在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防止现有人才的流失。 
  17、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本地区人才结构和人才作用发挥状况,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实施宏观调控,并对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工作失职等原因影响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或造成高层次人才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大力宣传高层次人才的突出成就和先进事迹,宣传我省有关的人才政策,为培养、引进和合理使用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20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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