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关于证券从业律师事务所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资格认可有关问题的通告》(见2000年7月18日证券业各指定报刊)的规定,现将经认可,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相关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公布如下:
德恒律师事务所 众鑫律师事务所
信利律师事务所 康达律师事务所
大达律师事务所 天平律师事务所
科华律师事务所 中咨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众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君屹律师事务所 北京颐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融商律师事务所 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天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瑛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金茂律师事务所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上海蒲栋律师事务所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天津嘉德律师事务所
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江苏海朋律师事务所
江苏金鼎律师事务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
广东立得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广州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深圳金地律师事务所
深圳星辰律师事务所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
深圳经天律师事务所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
成都世正律师事务所
上述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其为有关公司出具的法律文件,中国证监会将予以受理。不在上述名单之列,但具有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从事除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以外的证券法律业务,包括A股、B股、H股、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鉴证等证券法律业务。
律师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应当严格执行 《证券法》 《司法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严禁制作、出具有虚假内容、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对制作、出具有虚假内容、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文件,或未勤勉尽责,或业务水平明显不符合从事证券业务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司法部律师公证司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对该项业务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