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劳社就字[2002]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自治区各厅、局、行办、公司,中央驻疆单位:
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01年度自治区各地、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自治区2002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率和基金收支预算的通知》(新劳社[2002]19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02年度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1999年中央提标绝对额标准不变。
附:2002年度自治区各地、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标准调整表(附表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