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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发(1999)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 二十六 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灭失。对于责任保险而言,其保险事故就是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指第三人请求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日。

  二、有些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目前仍在执行的保险条款中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与《保险法》第 二十六 条的规定抵触。对于此类条款,我们将进行清理。

  三、你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仍应遵守《保险法》第 二十六 条规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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