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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铭要约收购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恒运”)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得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本次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控股企业,转让后穗恒运的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改变,并且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穗恒运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穗恒运36.01%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穗恒运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穗恒运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穗恒运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穗恒运上市流通股票,对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总公司的穗恒运,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穗恒运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