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交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2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稽查字[1999]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调查处理违反证券期货市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违法违规”)事项,明确监管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期货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或正式书面通知要求,办理交办事项。


    第三条 证券监管机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证券法》和《期货条例》规定的证券监管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调查事项,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办理的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其要求办理。调查终结后,向其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派出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要求中国证监会参与办理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应当派出调查人员,按照要求参与办理。


    第六条 证券监管机构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主办理的事项,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办理;
  (二)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的案件,按照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或者共同商定的要求办理。


    第七条 证券监管机构派出的调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派出的部门领导报告。办理终结后,应当向派出的部门提交工作报告,但交办领导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派出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如须作出处罚决定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九条 证券监管机构办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调查事项,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他主管机关处理的事项,应当按规定移送。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1999.12.12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