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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市社会救济对象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和住院麻疯病人月救济标准调整为264元;
二、按月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非农业户口为220元;农业户口185元(其中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对象,其生活费低于本标准的,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注:苏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4月17日苏政民[2002]55号文印发。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