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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 2002-04-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监发[2002]3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力度,健全和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逐步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改变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临的任务重与人员少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尤其是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新发展起来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不规范的现象日显突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时有发生,给首都的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在新的形势下,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保障管理行为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在劳动保障领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适应新形势下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改变目前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面临的监察执法任务重与工作人员少的现状,强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形成有效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体系,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与时俱进”,实施工作创新的重要实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思想上认清在新形势下抓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在不打破现有机构编制体制下,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 
  二、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格局 
  加强街道(乡镇)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指:为适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的要求,通过强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街道(乡镇)任命一批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充实和扩大区(县)一级专职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把监察执法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发挥街道(乡镇)地域管理优势,充分调动基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行政管理和具体事务性工作实行分离的要求,各街道(乡镇)在建立“一科一所”运行体制后,对街道(乡镇)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成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科的主要职能。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指导下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打破现有机构管理体制格局,不涉及增加人员编制的问题;强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能,做到守土有责,保持所辖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工作格局是:强化街道监察、扩大监察队伍,区县加强指导、人员区县任命,坚持守土有责、工作相互协调,严格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处罚区县批准、加强监督考核,坚持文明执法、从严加强管理。 
  三、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向街道社区延伸,是新形势下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覆盖范围,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的客观需要。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其独特优势,要针对街道(乡镇)对地域情况熟,便于及时掌握企业情况的特点,形成一套适合于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发挥街道(乡镇)地域情况熟,掌握各类企业情况变化及时的优势,建立起区、街两级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情况的信息沟通制度。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部门要根据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要求,适时掌握了解本地区企业的发展规模、分布范围、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状况以及企业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本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形成区(县)、街(乡镇)两级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监控网络体系。 
  (二)在辖区内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各街道(乡镇)被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根据各个时期新出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把监察执法检查工作与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以引导企业的管理者自觉地增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使他们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把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在辖区内开展对用人单位日常巡视检查。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开展监察执法工作中,要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直接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在辖区内对各类用人单位开展日常性的巡视检查工作。同时要把日常性的巡视检查与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一街一册、一户一卡”的劳动保障管理情况台帐,根据用人单位的管理状况选准重点监控的目标,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做到查防并举、预防为主。 
  (四)根据全市劳动保障领域的中心工作,在区(县)的统一部署下,大力开展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开展全市性的专项监察执法大检查活动中,要注意调动街道(乡镇)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大检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他们明确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扩大专项监察的覆盖范围,消灭管理上的盲区。 
  (五)发挥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参与劳动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罚工作的作用。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执法程序,可以在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直接指导下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与处理,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通过积累查办违法案件的经验和相应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关于在街道(乡镇)任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问题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各个街道(乡镇)的具体工作情况和管辖的地域范围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科的人员状况,在摸清基本情况、开展有关业务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和标准有选择的任命一批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实际情况,各个街道(乡镇)可任命2-4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执法着装和执法标识的有关规定,凡被任命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要统一执法着装和佩带执法标识,以增强监察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展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的良好精神风貌。 
  五、加强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强化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是在新的形势下积极探索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新模式的重要实践。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业务面宽、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县)具体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先选择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基础好的街道(乡镇)进行试点,在摸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状况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在有关街道(乡镇)任命一批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处备案;要加强对他们监察业务的培训工作,坚持先培训、后任命、再上岗的原则,还要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坚持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工作和相应的业务考核工作,建立一套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考核制度,对业务能力不能适应开展监察工作要求的人员坚决不能任命;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纳入到本区(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建立一套对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考核机制,做到年初对其有任务要求,全年对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跟踪监督并定期实施业绩考核。对有关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扬和奖励,以充分调动其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对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能自觉规范自身执法行为、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要坚决取消其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资格;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切实搞好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风廉政建设,要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行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有关精神落实到街道(乡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过程。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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