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 2002-04-04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传[2002]1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我省高碑店市白沟箱包加工企业和作坊发生的苯中毒致使民工病、亡事件,暴露出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的手工作坊存在私招乱雇、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超时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民工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健康,教训是深刻的。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和我省领导同志专门就此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违法违规者要严厉惩处。为切实遏制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页)的紧急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省厅决定于2002年4月8日至5月7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和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民工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一)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社区、乡镇小商品集散地及周边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无照经营的作坊,特别是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和作坊。 
  (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三、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办理民工用工手续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支付工资情况;执行工作时间规定情况;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民工有序流动规定情况;其他民工权益保护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以马占元厅长为组长,翁树满副厅长为副组长,劳动保障监察处、就业处、劳动工资处、失业保险处、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局、职业介绍中心一把手为成员的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检查活动,加强组织协调,并成立相应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各市劳动保障局要于4月7日前将本地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报我厅监察处。 
  (二)严肃处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违反规定招用民工,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以及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除责令改正外,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由其承担所需费用。对单位或个人使用童工,以及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外出打工出具假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对克扣或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令立即支付,并赔偿民工的损失。对无照经营或严重侵害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严重侵犯民工合法权益应追究刑事或治安管理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卫生规定、危害民工生命健康的用人单位应当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检查活动的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以及开展这次活动的意义。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并邀请新闻单位对专项检查活动和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深入实际,切实做好这次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实施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省厅将派出工作组对专项检查活动进行抽查。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于5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二年四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