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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协助做好《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6 生效日期: 1995-01-26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级城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我部的“三定”方案,国内贸易部负责“培育和发展商品市场,统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重点是搞好全国性、区域性重要商品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为此,我部颁布了《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部长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办法》对批发市场进行管理,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商品市场体系,请协助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办法》是加强我国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希望各地政府部门组织好本地的宣传机构配合进行宣传,要使政府市场管理部门的人员、批发市场的管理人员、交易人员都能了解、熟悉、遵守《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确定地方批发市场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批发市场的统一管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本省(区、市)政府流通主管部门或在其他部门中指定一家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并请其填写批发市场主管部门登记表(附表1),于1995年3月15日报国内贸易部。
  各省(区、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国内贸易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1)承担地方批发市场的审批和向国内贸易部备案的工作;(2)根据《全国商品市场规划纲要》要求,作好地方商品市场规划;(3)接受国内贸易部归口指导,并保持密切联系,反映地方市场运行动态和行情信息;(4)对地方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指导;(5)完成国内贸易部委托的地方批发市场专业人员培训及其他工作。

 

  三、严格批发市场的审批和分级管理制度。凡拟新开办的中心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均应按《办法》规定的申请程序报批。中心批发市场由国内贸易部审核批准,地方批发市场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向国内贸易部备案。中心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的设立,由国内贸易部统一发布公告。

  四、对已经建立的各类批发市场重新审核备案。凡《办法》发布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参与组建的批发市场,应报国内贸易部审核备案;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发市场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后,报国内贸易部备案。我部将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发市场,按照“中心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的划分标准统一规范名称,分别发给统一印制的《批发市场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暂不予以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的具体工作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进行。申请备案的批发市场须提交下列文件:(1)批发市场登记表;(2)审批单位批准文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批发市场章程;(5)批发市场交易规则;(6)管委会组成名单;(7)其他有关资料。上述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省级单位审批的市场由市场所在地的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995年4月底前报国内贸易部;地(市)、县审批的批发市场由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批发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发给“批发市场登记表”(附表2),由其填写后,于1995年6月底前报国内贸易部备案。

  五、严格管理中远期合同交易。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要严格控制,按《办法》规定,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任何批发市场、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更不准借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已经进行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或期货交易所,自本通知下发后三个月之内,到国内贸易部补办申请批准手续;经国内贸易部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交易的单位,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中远期合同交易进行规范化管理,不得擅自增加交易品种。我部将于近期制定《中远期合同交易管理规定》。

  六、建立批发市场和中远期合同交易档案制度。凡在国内贸易部登记备案的中心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及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国内贸易部均将建立市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级管理的指导。

  七、建立统一的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发布制度。凡经国内贸易部登记备案的中心批发市场或地方批发市场,应逐步实现与全国商品流通信息网进行联网,每天传送成交品种、产地、数量、价格等行情。有条件的中心市场可以建立信息反馈监测站,以便于国内贸易部对全国批发市场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向全国发布统一的重要商品的价格及供求信息。地方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统一发布本地重要商品的价格及供求情况。

  八、加强批发市场专业人员的培训。国内贸易部将成立批发市场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培训教材,印制统一的批发市场专业人员证书,并选择适当地点建立1-2个全国批发市场培训中心,今后,凡经国内贸易部登记备案并公告的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交易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中心批发市场的从业人员由国内贸易部组织培训,地方批发市场从业人员由各地批发市场主管部门根据国内贸易部的培训大纲和要求组织培训。批发市场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后由国内贸易部统一颁发《批发市场专业人员证书》,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不能参与批发市场管理或进场交易。
  请各地人民政府协助我部做好《办法》的落实工作,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建设管理司联系。
  (附表略)
  联系电话:8391827、8391867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政编码:100834
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199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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