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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9 生效日期: 2000-05-2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文号国税函[2000]238号
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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