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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09-0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重庆山西甘肃广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精神,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了《音像市场整顿规范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要求,决定今年9月至12月集中力量在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音像市场专项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音像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整顿规范音像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扭转非法音像制品泛滥的局面,努力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推进音像制品流通环节的现代化改造,促进音像市场健康繁荣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关闭以出租、招商方式经营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

  (二)全面清理整顿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停止审批并继续压缩录像放映场所;

  (三)摧毁非法音像制品的发行网络,以抓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截断非法音像制品的流通渠道;

  (四)取缔非法利用互联网销售音像制品活动;

  (五)打击游动商贩和无证经营音像制品活动,打击经销政治性非法音像制品和淫秽、色情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作目标是坚决遏制非法音像制品泛滥的势头,最大限度地提高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工作重点

  (一)对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问题突出的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对非法经营活动猖獗、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

  (二)与海关等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音像制品走私活动。

  (三)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协作,摧毁非法音像制品流通网络。
  
四、工作措施

  (一)9月上旬,在全国开展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动员音像市场管理部门和社会力量以及广大音像制品消费者积极参与音像市场的整顿规范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利用各种媒体对音像市场的问题和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报道,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连续和追踪报道。

  (三)9月,举办两期全国音像市场稽查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音像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学习鉴别非法音像制品的知识技能;研究音像制品的网上经营管理问题。

  (四)发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音像市场违法违规活动的举报人,应当依照《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护。鼓励和支持音像消费者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为消费者进行音像制品的鉴定工作。

  (五)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明察暗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重点督办。

  (六)积极推进正版音像制品流通网络建设,打破地区、部门封锁,改革传统发行和销售模式,积极鼓励和支持音像制品集中配送、音像超市、连锁经营和音像电子商务等流通形式的发展,使“十五”国家重点音像制品及其他正版音像制品能够顺畅地进入市场。

  (七)今年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按照修改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文化部修订后的相关法规文件统一进行。原则是压缩经营单位总量,淘汰一批规模小、经营差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经营单位;调整经营布局和结构,使音像流通能力与音像出版生产能力及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提高民族音像业的竞争力。

  (八)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机关,对该单位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五、工作步骤
  整顿规范工作要求在短时间内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实施严厉打击,必须遵循快速、集中、高效的原则,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取得实际成效。为此,确定如下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结合9月全国开展的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一是要使各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熟悉整顿规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重点,以便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重点问题;二是要掌握和了解音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便对违法违规活动实施准确、快速、严厉的打击;三是要使各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挥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定要把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音像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音像制品,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出版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阶段工作要在9月底以前完成。

  (二)整治行动阶段。一是按期完成对集中经营场所的关闭工作,坚决打击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非法音像制品以及参与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是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派驻工作组,督促解决久拖不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这一阶段工作要在12月底之前完成。

  (三)检查评估阶段。一是要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整顿规范工作的效果;二是要总结整顿规范工作的经验与问题;三是对重点和突出问题没有解决的地区,通过在当地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限定整顿目标和完成整顿工作的期限;四是对行动消极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六、工作要求
  这次音像市场整顿规范工作要重实际,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一)整顿规范音像市场专项行动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公安、工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指导和协调联合执法工作。文化(音像)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对关闭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业户,由文化(音像)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文化(音像)、公安、工商、新闻出版部门监督场所清理。
  对从事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人,分别由文化(音像)行政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兜售音像制品的游动商贩和无证照经营音像制品的,文化(音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齐抓共管。

  (三)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和上下级机关间的信息沟通。对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要深入研究,及时通报,对重大法律、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案件要及时请示、报告。
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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