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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9 生效日期: 2002-03-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2]11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1年11月14日由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宣传贯彻《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规定》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配套的一部重要法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普遍约束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共同遵守。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要高度重视《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实施,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贯彻方案,把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消防工作的重点,作为稳定安全形势、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大事来抓。各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采取得力措施,有组织地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为《规定》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地舆论环境。 
  二、抓好重点单位的申报与登记工作,为《规定》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根据《规定》要求,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了我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后)。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界定标准,督促符合标准的所辖单位积极申报,各单位也要认真对照界定标准,对号入座。对于符合标准的单位,应于2002年4月30日以前,积极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内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地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申报资料后,要及时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并予以登记。对已经核实确定的重点单位,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将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具体内容,逐条抓好落实,在逐级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同时,确定各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根据需要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建立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教育和培训制度等。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负责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安排部署工作时做到同其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把做好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讲话的具体体现。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指导,做好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监督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 
  附件:《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确定界定标准如下: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餐位在2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四)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三)市地级以上的党政机关报报社。 
  五、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的商店; 
  (六)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体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二)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科研单位及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造船、烟草、航天、纺织、造纸工业等企业; 
  (二)支行级以上的银行或相同级别的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市地级以上的保险公司等重要金融机构; 
  (三)证券交易所;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茶馆、网吧等场所; 
  (五)车位总数在300辆以上的大型停车场(库); 
  (六)总数在300户或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物业管理单位的居民住宅小区;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旅游风景区、风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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