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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修订城市防空袭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4 生效日期: 2002-03-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省政府各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根据新时期国际军事斗争的新形势、新特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提高城市防空袭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适应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组织防空袭斗争准备和及时应对敌人的突然袭击,省政府决定组织各市对城市防空袭预案作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订预案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要认真贯彻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以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为背景,立足有效应对敌方实施“非对称”、“不接触”、“点穴式”、多手段和突然性极强的空中袭击,确保各城市要地防空体系的稳定,确保城市要害目标的安全和城市正常功能的快速恢复。各军分区和各市人防办要在2000年《防空作战预案》和1995年《城市防空袭预案》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几年来在作战研究、战备演练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立足现实,着眼发展,把两套预案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系统完整、实效管用、便于操作的战备计划体系。其中,有关对空打击力量即民兵高炮部(分)队的编成、任务、部署、行动预案等部分,作为独立一章,由军分区单独负责拟制并保管。 
  (一)贯彻军民结合、整体防护原则。要把人民防空与军事防空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方政府与军事机关联合指挥体制,统一编组、部署、调动打防力量,统一组织勤务保障,统一筹划。积极打击、严密防护和快速消除空袭后果问题,科学构建整体防空体系。 
  (二)贯彻重点防护原则。城市人民防空要以重点目标特别是要害目标防护为重点,兼顾居民防护。要组织专家会商,精心选择重点目标,科学划分目标级别。每一个重点目标或目标群,都要制定一套相对独立的防护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防护措施,集中力量保证关系城市安危的要害目标的安全。 
  (三)贯彻就地就近疏散掩蔽原则。城市居民防护要以就地就近掩蔽和向城市近郊、远郊疏散为主,以远程疏散为辅,尤其要落实紧急疏散措施,采取各种办法快速将重点目标特别是容易造成次生灾害的重点目标附近的“三非”(非坚持战斗、非坚持生产、非坚持工作)人员疏散出去。地下防空工程要重点保障指挥机关、专业队伍、要害目标核心设施设备、重要物资的掩蔽。 
  (四)贯彻周密保障原则。防空保障涉及面很广,组织协调十分复杂,必须明确责任,周密计划,长期准备。各种保障计划必须由各有关部门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拟制,并按计划组织落实。 
  二、关于预案的内容与形式 
  预案名称为《城市防空作战预案》,可分为基本预案、配套方案和保障计划三部分。 
  基本预案主要明确情况判断、基本任务、力量编成、基本决心、指导原则、重要目标选择、各防空力量主要任务、行动预案、指挥与协同、各种保障要求等内容。 
  配套方案包括人口疏散方案、人员掩蔽方案、重点目标防护方案。 
  保障计划包括情报信息、预警、警报、通信、工程、防化防疫、医疗救护、交通运输、水力供应、电力供应、燃气供应、生活物资供应、治安警卫、宣传教育等主要保障计划,还可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保障计划。 
  城市防空袭预案拟制、修改、管理实现自动化,具有模拟演示和辅助决策功能。 
  三、关于修订预案工作的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精神,这次修订防空袭预案工作由市政府牵头,市政府和军分区共同组织实施,从实际需要出发,可成立修订预案办公室,以市人防办和军分区司令部为主,吸收市人防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修订预案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由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的副秘书长任主任,军分区副司令员(参谋长)、市人防办主任、分管副主任任副主任。办公室组成后,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基本预案和配套方案由各军分区司令部和市人防办负责拟制,军分区司令部侧重抗击力量方面的拟制,市人防办侧重防护方面的拟制,重点目标防护方案由市人防办组织各重点目标单位拟制。各种保障计划由各有关单位按照基本方案的要求分头拟制,最后由修订预案办公室组织会审。 
  这次修订预案,要建立在对敌情和我情进行全面、周密、系统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因此,各市要认真组织城市防空基础资料调查,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修订预案所需资料应当无偿提供,不得瞒报、漏报,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修订预案所需地理信息系统由城市规划、城建、测绘、水利等部门保障。 
  为了保证预案质量,省政府、省军区选择沈阳、大连两市作为试点单位。上述两市要先行一步,力争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修订预案草案任务,为各市提供经验。其他市于年底前完成基本预案、人口疏散方案和人员掩蔽方案的修订任务,各重点目标防护方案和各种保障计划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并分别由市政府、军分区上报省政府、省军区。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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