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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 2001-02-12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诺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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