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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2 生效日期: 1988-04-12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对该监管办法作了部分修改,现明确如下:   1. 对保税工业区进出货物的监管,目前应主要从管理上给予方便,简化手续,支持其发展。不宜再扩大关税优惠的范围。
  2. 供应工业区内工作人员的生活物资应区别对象,从供应特区市场销售的半税物资和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进口物资中解决,不再另行批准免税进口。
3. 对《办法》第九条修改为:“经海关核准进入工业区内的国产原材料,应加工增值后方可出口”。修改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国内原材料直接交易出口,保证工业区加工出口贸易的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
  建立保税工业区尚属试验阶段,今后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有关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以便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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