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保农字第094184911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水保农字第094184911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点
一、计划目标:
(一)营造美丽具特色之社区景观,塑造符合空间美学及生态永续原则之社区环境。
(二)落实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发展规划与环境营造。
(三)鼓励采用雇工购料方式办理环境改善。
(四)透过居民共同讨论,执行社区无用设施减量。
二、计划主管机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水土保持局(以下简称水保局)
三、申请单位资格:
(一)简易型:立案之社区组织。
(二)专案型:
1.立案之社区组织。
2.立案之社区组织与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共同提案。立案之社区组织系指:社区发展协会、以社区营造为宗旨之立案团体、农渔会基层组织。
四、实施期间: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五、实施地区:非都市计划地区之农村(含原住民部落)。
六、补助类型:
(一)简易型:社区各类环境空间之简易整理、再利用及生态保育等工作,由社区居民自主营造完成环境景观之改善。
(二)专案型:鼓励一个或若干立案之社区组织,结合具有社造经验之专业团队、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配合地方或社区之上位发展策略计划共同提案,尽可能采用「雇工购料」方式进行社区环境景观之进阶改造,促进社区永续发展。
七、补助额度:各申请单位应择一申请
(一)简易型:每一案提报额度以不超过新台币20万元为限。
(二)专案型:应以「先进行规划设计,再办理实质建设」为原则
1.每一规划设计案提报额度以不超过新台币80万元为限。
2.每一实质建设案提报额度以不超过新台币300万元为限。
八、提报总额度上限:每一县(市)政府提报之总额度上限(含简易型及专案型)为新台币1,500万元。
九、补助项目:
(一)简易型:
1.各类空间之绿化美化。
2.简易生态环境保育措施。
3.社区空间之景观塑造及特色营造。
4.环境整理及修景。
(二)专案型:
1.环境景观规划。
2.生态及景观环境维护。
3.生态栖地保护措施。
4.社区无用设施之减量处理。
5.环境空间改善及绿化美化。6.营造社区特色环境之相关工程。
7.营造生态社区。
十、统一申请窗口:各县(市)政府。
十一、申请时间:申请单位应于94年10月20日前径向所辖县(市)政府提出申请。
十二、申请文件:
(一)简易型:
1.申请表。
2.申请补助计划书(简易型)。
3.土地使用同意书(如属社区开放公共空间得免附)。
4.申请单位核准立案相关证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关附件。
(二)专案型:
1.申请表。
2.申请补助计划书(项目型)。
3.土地使用同意书。
4.申请单位核准立案相关证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关附件。
十三、审查方式:
(一)审查组织
1.各县(市)政府应汇整申请提案,统筹办理初审,审查小组应由各县市政府景观总顾问协助府内幕僚单位邀集学者专家、府内相关业务单位代表及主管机关代表,合计至少7人组成,学者专家连同景观总顾问之审查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2。且委员总额1/2以上出席,始得召开审查会议。(未设置景观总顾问者,依此原则精神组成审查小组)
2.项目型第二阶段审查,由「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划」环境景观面向各补助计划之主管机关共同组成联审小组。
(二)审查程序
1.简易型:(一阶段审查)由县(市)政府审查小组办理审查后,将申请案件依审查结果排列优先级,于94年11月30日前函送水保局审核。
2.专案型:(二阶段审查)
(1)第一阶段:由县(市)政府审查小组进行现场实勘及办理初审,依初审结果分别排列优先级,填列初审结果汇总表,并同申请表、申请补助计划书及相关文件,于94年11月30日前函送水保局办理复审。
(2)第二阶段:由「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划」环境景观面向各补助计划之主管机关组成联审小组,听取县(市)政府简报,并依据附表一之评分项目办理复审,依审查结果分别办理核定。
(三)县(市)政府审查小组审查完成后,应由该府景观总顾问或审查小组代表签核确认。
十四、经费核拨及核销:
(一)受补助单位各项经费之处理,应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管计划经费处理手册规定办理。
(二)受补助单位应按各水保局之规定与期限,确实填报工程管考进度资料、经费支出状况及社区参与人员办理情形。该单位配合情形作为日后补助审核之重要参据。
(三)受补助单位应于计划完成后1个月内检送会计报告及执行成果报告(除规划案外,各补助项目应附执行前、中、后照片)函送水保局备查并缴回余款,逾期提报或未依限缴回余款者,列入日后补助审核之重要参据。
十五、其它相关注意事项:
(一)简易型需以雇工购料方式办理。
(二)符合以下各项者得优先补助:
1.计划符合财政收支划分法第30条规定,效益涵盖面广且具整体性之计划项目。
2.具有示范性作用之计划。
3.申请计划符合上位计划,或已有先期规划者。
4.属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案件。
5.经台湾健康社区六星计划遴选出之健康社区,且培训成效良好者。
(三)本项补助款应纳入地方政府年度预算并专款专用,计划研提应提列一定比率地方配合款。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规定,所订定之县(市)政府财力级次,其最高补助比率,第1级为85%、第2级为90%、第3级为95%。
(四)计划内容非属补助项目,或非属主管机关办理权责,或属原住民重点部落,或系个人私有土地、建筑物及其设备者,不予补助;但私有土地、建筑物及其设备具有公共意涵者不在此限。
(五)本计划以不补助新建任何建筑物为原则,如经评估确有需要者,该等设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并详列于申请计划书内。改善闲置空间或经营绩效不善之设施者,应检附符合计划使用目的之使用执照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相关文件;兴建凉亭、步道、观景台及公厕者,应先办妥容许兴建该等设施之相关核定文件。
(六)计划工程内容请各申请单位确认无重复向其它单位申请核定,若经查证重复申请者,除取消该项核定计划,追缴已拨款项外,并于次年度停止该县(市)政府提出申请,该申请单位并停止受理申请2年。
(七)为配合政策需要或临时性紧急提案,水保局得就年度预算保留部分经费,于年度内另案办理审查核定。
(八)申请单位未在期限内送件、未办理初审者均不予受理。
(九)项目型工程之执行应依水保局相关规定及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办理。
(十)办理计划之受补助单位应为雇用之人员投保雇主意外责任险。
十六、督导考核:
(一)执行期间水保局为掌握计划进度或视需要,得派员或邀请学者专家前往访视、督导、查核、评鉴,受补助单位应检具详细数据供参。
(二)经核定之补助案,若计划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应即函报各所辖县(市)政府核定后转水保局核备,水保局保有撤销补助资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款之权利。
(三)对于执行落后限期未能改善者,水保局得视情形暂停拨付补助经费或予以调整、删减经费,并择优递补。
(四)考评执行成效不佳者,除将执行评比结果函请受补助单位首长加强督促外,将列入纪录供日后补助审核之重要参据。
(五)执行项目型计划之机关应依年度绩效目标达成情形及年度评核结果,对其办理机关及相关人员办理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