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影一字第0940520955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一字第0940520955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主旨: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为『本局』)为培养电影人才,鼓励以三十五厘米、超十六厘米底片或以电影规格之高画质数字摄影机(HighDefinitionforCinema)摄制电影短片,特订定本要点,并由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以下简称『国家电影资料馆』)办理相关作业。
二、辅导金金额及辅导金电影短片之名额:
电影短片辅导金名额及每部电影短片辅导金之金额由国家电影资料馆评选委员会依影片企画案与本局预算额度决议之,且电影短片辅导金额以每部新台币一百万元为上限。
三、申请期限:
自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十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请文件未完备者,国家电影资料馆得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方式及地点:
申请者应依前点及第七点规定,以邮寄或亲送方式向国家电影数据馆提出申请(采邮寄方式申请者,以邮戳为凭),并于信封上注明「申请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四年度电影短片辅导金」。国家电影资料馆地点:台北市青岛东路七号四楼
网址:www.ctfa.org.tw
电话:(02)2357-6121、(02)2392-4243转28
五、申请者资格:
申请者应为电影短片之制片人或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
六、辅导金之电影短片及其企画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影短片片长应为十分钟以上(包含),三十分钟以下(包含),且应以三十五厘米、超十六厘米底片或以电影规格之高画质数字摄影机(HighDefinitionforCinema)摄制。
(二)电影短片之制片、导演及编剧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其为共同制片者,至少应有一人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申请表上应附贴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共同导演或共同编剧者,亦同。
(三)剧本如系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编者,应检附该作品之著作财产权人同意改编成电影短片之书面。
(四)于本要点申请日期前已拍摄完成者,不得提出本案申请;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已开拍者,不得提出本案申请,但为进行田野调查所拍摄者,不在此限;于本要点申请日期前已开拍但尚未制作完成者,应于制片企画书中载明,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五)获选辅导金之企画案,不得转让。完成之电影短片应与企画案之主题精神相符。企画书内容、导演、编剧若有变更,应于签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电影资料馆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国家电影资料馆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后方得变更,逾期申请变更者,应不予受理,且申请变更以一次为限,变更企画案之电影短片仍应依原合约约定之期限内完成,交国家电影数据馆审核。
(六)完成之辅导金电影短片,应依第十点及第十一点规定办理。
(七)完成之辅导金电影短片应在片头明示「由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四年度电影短片辅导金赞助」等字样。
七、申请应备文件:
(一)申请书(一式八份)。
(二)企画案(包括制片企画书、制片预算规划书、预定拍摄期间及进度表、剧本或拍摄大纲一式八份)。
(三)申请人为电影片制作业者,应附电影片制作业证明文件影本(一式八份)。
(四)其它本局或国家电影数据馆指定之文件(一式八份)。
八、评选委员会及议事:
(一)国家电影资料馆办理本要点相关作业,应遴聘相关领域之专家、学者及电影产业界之专业人士五人至七人,组成评选委员会办理之。评选委员为无给职,但得由国家电影资料馆发给评审费。
(二)除本要点另有规定外,评选委员会会议之决议应以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九、获选辅导金电影短片之签约及履约保证金:获选辅导金者应于接获国家电影资料馆通知后一周内,先向国家电影资料馆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获选辅导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并与国家电影数据馆完成签约手续。未完全缴纳履约保证金者,不得与国家电影资料馆签约;逾期未完成签约者,取消其辅导金受领资格。合约由国家电影资料馆另订之。履约保证金于获选辅导金者依第十一点规定,向国家电影资料馆办理结案通过后,由国家电影资料馆无息返还之。
十、辅导金电影短片制作完成之审核:
(一)获选辅导金者应于与国家电影数据馆完成签约之日起十五个月内,缴交DVD规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声音)七片,送国家电影资料馆评选委员会审核。评选委员会认为有修正必要者,获选辅导金者应依评选委员会指定之期限修正,并再送审核。修正以二次为限。
(二)获选辅导金者应于与国家电影数据馆完成签约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将辅导金电影短片摄制完成,并缴交完成后制且符合第六点第(一)款规格之电影短片复制片(拷贝)一部,送国家电影数据馆评选委员会审核。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于约定期限前缴交DVD规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声音)或完成后制且符合第六点第(一)款规格之电影短片复制片(拷贝)者,应于缴交期限之一个月前,向国家电影资料馆提出延期申请;前者(即缴交DVD规格之完整粗剪作品)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一个月,后者(即缴交完成后制且符合第六点第
(一)款规格之电影短片复制片)之展延期限不得逾二个月,且各以一次为限。经延期仍未依约定期限缴交DVD规格之完整粗剪作品(含影像及声音)或完成后制且符合第六点第(一)款规格之电影短片复制片(拷贝),或未经国家电影数据馆同意而自行延期者,均视同违约,依第十二点规定办理。
(四)国家电影资料馆对获选电影短片辅导金企画案之摄制过程有监督之权,并得随时请获选辅导金者提交毛片备查,获选辅导金者不得拒绝。
十一、辅导金之结案:获选辅导金者应于电影短片复制片(拷贝)经国家电影数据馆评选委员会依前点第(二)款规定审核通过之日起二个月内,检具下列
各项文件数据,向国家电影数据馆办理结案事宜:
(一)本局核发之电影片准演执照。
(二)符合第六点第(一)款规格之辅导金电影短片全新复制片(拷贝)及经剪辑之三至五分钟Betacam规格之精华片段(动画片三十秒至一分钟)复制片(拷贝)各一部,并检附无偿授权国家电影资料馆永久典藏、永久无偿授权国家电影资料馆作非商业性公开上映及公开传输,且永久无偿授权国家电影数据馆得授权有线、无线及卫星电视作非商业性公开播送之书面。
(三)经会计师认证之辅导金电影短片总收支明细表。
十二、违反规定之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电影资料馆得不为催告,径行解除合约,并撤销获选辅导金之资格,且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获选辅导金者应无条件缴回已领取之辅导金。
(一)违反与国家电影资料馆所订合约任一规定者。
(二)企画案或完成之电影短片涉及侵权行为者。
(三)经依第十点第(一)款修正二次,仍未经国家电影资料馆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者。
(四)违反第六点、第十点或第十一点各款规定之一者。获选辅导金者与国家电影资料馆签订合约后放弃制作,或于签约后经国家电影资料馆撤销获选辅导金之资格者,自民国九十五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以被撤销辅导金资格之企画案参与申请;被撤销辅导金者,自被撤销资格之年度起三年内亦不得再申请电影短片辅导金。
十三、未尽事宜之补充规定:
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