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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转发《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20 生效日期: 2002-02-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2]16号

 
各区、县人事局、文化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工作。 
  二、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1、取得初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出版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3、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符合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四、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五、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六、从2003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组织出版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的出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七、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经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研究决定,在出版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 事 部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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