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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 2002-02-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2]27号
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计委、教育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建设与管理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厦门警备区政治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老龄办: 
  根据2001年10月17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要求,现将《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九日 
 
 
厦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全市干部离退休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老干部工作的宏观管理,老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宏观指导全市老干部工作机构的工作;指导协调市直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处理离休干部来信来访。鼓励和引导老干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市委宣传部组织宣传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市各新闻单位加强老龄问题和老龄工作的宣传,做好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宣传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的先进典型;对全社会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 
  三、市直机关党工委配合市直机关各单位贯彻落实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配合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加强对市直机关老干部工作的指导;通过各市直机关党委(党组)抓好市直机关老龄工作,促进市直机关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老龄工作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老龄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 
  五、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把老龄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并处理其中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制定老龄工作的宏观政策;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老年服务、福利、活动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 
  六、市教育局协同有关部门,加强老年教育工作,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老教师、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比较集中的人才和智力优势,组织离退休教师在关心下一代工作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落实教育系统老教师老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对涉及教育系统的老龄工作提出建议。 
  七、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老龄工作。 
  八、市民政局负责老年人社会福利工作,制定全市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老年福利设施服务规范,对各类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宏观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安置方针、政策、规章,研究提出生活待遇标准,监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指导各地规范和加强对军休所的管理;负责老复员军人等重点老龄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对贫困老年人的救助服务水平;做好全市“五保”供养工作,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拟定我市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的权益;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拟定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缴、管理和支付的政策,并进行检查监督;拟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的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予以适当照顾,保障他们“老有所医”的权益。 
  十、市司法局做好老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各年龄群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需要法律援助但又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市财政局参与研究制定我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业组织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老龄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市级财力的可能,加大投入,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市人事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市直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处理有关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 
  十三、市建设与管理协调指导把城市老年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加强对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四、市文化局负责全市老年文化工作,研究制定发展全市老年文化事业的政策法规,拟定老年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开展老龄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研讨工作;负责老年非学历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的工作;协调并抓好带有导向性、示范性的老年文化活动,促进老年文化事业特别是社会老年群众文化艺术活动的发展。 
  十五、市卫生局建立完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系统,提出老年卫生保健政策、策略和工作目标;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积极探索有效、经济、方便的社区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模式,拓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领域,为老年人提供方便、适合的卫生服务;加快农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网络;积极做好老年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控制和预防老年常见病和慢性病;加强老年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 
  十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我市的人口结构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全市老龄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七、市广播电视局协调指导全市各级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电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反映老年人生活;宣传社会上敬老助老的先进典型,对各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舆论监督;办好老年节目、栏目。 
  十八、市体育局研究拟定我市老年体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级老年人体协的组织领导,发展老年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老年人使用体育场馆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宣传和普及老年人体育健身的知识和方法;研制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产品和服务项目;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质监测工作;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门依法取缔以健身为名的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侵害老年人权益,诈骗钱财,宣扬迷信、邪说等的非法活动。 
  十九、厦门警备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驻厦各部队做好军队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军队老干部党组织建设和学习教育,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国家和军队建设中发挥作用,宣传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老干部工作的先进典型。 
  二十、市总工会协助政府做好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老龄工作政策的制定;关心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退休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努力促进退休职工“六个老有”的实现;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推动离退休职工的社区化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妇女联合会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参与促进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宣传表彰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组织老年妇女参与社会活动,营造有利于老年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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