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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政府补助私立学校新(整)建体育设施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5 生效日期: 2005-10-2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体字第094013673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宜兰县政府府教体字第094013673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透过补助私立学校体育设施之新建、修建、整建,改善体育教学与训练环境,落实体育教学与强化训练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经核准立案之本县所辖私立中小学校。

三、补助原则:

(一)主要补助项目为体育馆、活动中心及游泳池之新建、修建及整建。(二)申请体育设施之新建、修建或整建,学校应编列或自筹至少百分之九十之配合款,本府补助比例不超过工程总经费百分之十。

(三)补助额度最高以不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为原则,并视当年度预算编列情形补助之。

(四)工程总经费不包括用地取得费用。

(五)补助款为资本门,可支用规划费、建造费、设计监造费、工程管理费等,但不得用于土地与建物取得(含租赁)、环境影响评估、山坡地杂项及办公家具购置费用。

四、申请补助时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兴建计划书(应包含兴建内容、兴建时程、经费概算及效益评估等)。

(二)财团法人登记影本。

五、经费核拨与核销:

(一)案件涉有工程规划、设计、监造等费用,以该项工程确有执行为核给原则,并须检附是项合约洽领。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学校应检附结算验收证明、工程决算书、支出分摊表、施工前后照片等,送府办理经费核结。

(三)以工程实际发包金额核拨补助经费。

六、补助成效考核:为了解受补助学校执行情形,本府将不定期抽访,如有工程品质不佳或执行不力者,将于次年度减少补助或不予补助。

七、本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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