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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 2002-01-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制定的《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2年1月7日 
 
 
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 
 
  为使我省消防工作在“十五”期间有新的突破,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消防法》为依据,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坚持抓住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这条主线,坚持以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和整治、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为突破口,坚持抓好全民消防意识和职工全员消防素质这项基础工程,坚持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能力为着力点,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整体推进消防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经济建设、城市发展的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消防队伍建设及其监督和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大幅度提高,消防法制更加完善,消防科技事业进一步发展,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在总体上与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任务和保障措施 
  1.落实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建立消防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消防安全、制约消防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要组织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有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职责,保证消防建设顺利发展。还要实行重特大火灾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渎职、失职造成火灾隐患和火灾事故的责任者。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全面建立和实行单位企业法人和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所属各部门和岗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岗位消防安全负责的制度。要积极采取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措施和手段推动落实。各地要积极探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前的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将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同保险费率和理赔率等联系起来,促使投保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促进全社会消防安全条件的改善。 
  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消防培训中心的建设,形成规模,建立制度。要计划地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消防负责人进行消防法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培训,对从事消防岗位操作人员、电气焊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加强社会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政府要担负起对全社会进行消防宣传的责任,组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广泛开展对全社会的消防宣传教育。新闻单位要发挥社会消防宣传主渠道的功能,增加消防公益广告、消防专题、专栏、专版的密度,加强消防影、视、声像节目的创编和制作,贴近生产生活实际,宣传消防法法规、消防知识和自防自救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切实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内容之中。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社会团体共同做好社会消防宣传工作。“十五”期间,要全面实现省内公安消防站向社会开放,不断丰富内容,让群众走进消防,使消防融入社会,还要充分利用每年的“119”消防日,组织好全社会的消防主题宣传活动。 
  4.如期完成和实施城市消防规划,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2001年内要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任务,经省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2003年完成县(市)发达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使我省城市和发达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轨道。 
  城市消防规划的实施,要继续贯彻省政府批转公安厅、建设厅《辽宁省2000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所确定的任务和目标,本着还清旧帐,不欠新帐的原则,抓好落实。各地要结合老城区改造,结合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改造,更新改造和新建公共消防设施,做到统一规划,纳入计划,专项拨款,一并实施;新扩建城区,开发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一步到位,防止再欠新帐。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有重点地加快特勤消防站建设,配齐消防技术装备。沈阳、大连特勤大队要配齐满足区域作战需要的全部“化救”车辆、多功能抢险救援车、洗消车、充气车、专用吊车和侦检、堵漏、破拆、防护器材;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6市要配齐能够完成本市中等规模“化救”工作需要的车辆器材装备,主要配备多功能抢险救援车。侦检、洗消、破拆、堵漏、防护等车辆装备器材;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6市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要配齐能担负本地区一般性化学事故救援的侦检、洗消、堵漏、破拆等装备器材。争取到200年,我省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标准,2005年经济欠发达市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其中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沈阳、大连、鞍山、抚顺、盘锦、葫芦岛等市,要积极筹建城市集中防灾救灾体系。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积极配合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 
  各级政府以及城建、计划、财政、供水、供气、电信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消防建设的投资比例;为迅速改变消防建设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适当采取政府专项拨款、低息贷款、减免费用等倾斜政策,广开资金来源渠道,为城市消防建设提供资金保障。 
  5.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加强多种消防力量建设。加速公安现役部队多功能化建设步伐,努力把消防部队建成以灭火为主,同时担负化学事故救援、建筑倒坍救助的专业化战斗队伍。2005年前,鞍山、抚顺、锦州市建成特勤大队(每个大队下辖两个特勤中队),本溪、丹东、营口、阜新、辽阳、朝阳、盘锦、葫芦岛市建成特勤中队,全省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建立特勤班(组),沈阳、大连特勤大队要加快完善灭火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处置的功能。 
  在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部队建设的同时,各地要从经济建设、城市保卫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大中城市的郊区、工业厂矿集中区,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远离城市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还要大力发展农村、乡镇消防队。2005年前要在产值超亿元,人口1.5万以上的小城镇或建制镇,建成相当数量的专职消防队或自愿消防队,也可建立自愿人员轮流执勤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以解决远离市区消防力量不足问题。 
  为及时处置火灾、化学品泄漏、建筑倒坍等事故,各市应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挂帅,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社会灭火抢险救援体系。 
  6.改善干部队伍知识结构和办公训练设施,提高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能力。公安现役消防部队在积极争取编制足额的同时,采取对干部在职培训和送地方院校、部队院校攻读硕士学位等措施,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在内的各类消防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干部在职自学,提高学历层次。到2005年底,大专以上学历的消防师团职干部比例达到100%,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干部比例达到5%。干部文化程度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占40%,大专学历的占40%。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正确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科学划分三级监督列管范围,明确消防监督管理职责权限;落实监督责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重点防范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努力预防和减少一般火灾;改进和加强建筑消防审核验收工作,实行审验分离,解决审核和验收日常监督衔接不紧密问题;加强对建筑工程中应用消防产品和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率。 
  在消防监督工作中,严格实行执法检查、督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 
  坚持科技强警,大力推广应用计算机技术。2002年内全省消防监督机构配备《消防监督检查软件》、《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审核软件》、《建筑消防设计审核软件》、《消防管理系统软件》,实现用计算机处理消防监督业务,实行现代化、网络化管理。2002年省消防局建立火灾原因鉴定中心。2005年沈阳、大连、锦州建成火灾原因鉴定分中心。 
  加强作战训练的各项基础建设。2005年前,总队建成调度指挥系统,全省开通800兆集群通信网络,建成GPS卫星定位系统和战斗车辆状态显示系统,在全省推广使用定点编码报警系统。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建成综合训练,烟热训练、地下建筑灭火训练、油气贮罐灭火训练,交通事故和建筑倒塌事故抢险训练、计算机模拟灭火指挥训练等功能齐全的模拟训练中心。以此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能力。同时加强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培训教育以及操作各类消防装备的应用性训练;加强对各级指挥员的灭火培训和扑救高层、地下、化工等灭火抢险救援的战术研究。 
  7.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科技进步。依据《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适时修改《辽宁省消防条例》。出台适合辽宁省建筑消防设计管理、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管理、火灾探测器清洗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适应入世需要,清理消防法规和消防行政审批,继续适用的通过法规形式重新确立,应当废止的坚决废止。有立法权的市可制定适应当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完善我省的法规体系。争取各级人大立法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对消防立法执法的调研工作,适时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消防法规。 
  制定全省普及消防法法规计划,并将其纳入“十五”普法教育计划之中,结合创建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对全社会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公民遵守消防法法规的自觉性和参与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主动性。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参与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法规的自觉性和参与制止和纠正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主动性。律法规行为的主动性。 
  逐年增加消防监督队伍中全日制法律毕业生的比例,到200年达到每个基层执法科室至少有1名精通法律业务的人员。同时加强对现有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使其提高执法素质,精通业务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争取人大、政协检查视察消防的法制工作、行政执法以及社会遵守消防法法规情况。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当地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工作,坚持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监督。 
  要重点对消防产品研制、开发和生产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当前要大力推广应用我省消防电子产品、举高车、高喷车、复合碳纤维空气呼吸器、环保型水成膜泡沫、稀土致发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阻燃织物、耐火电缆(线)、防火建筑材料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形成规模化生产。发挥我省技术力量和工业基础雄厚的优势,支持研制、开发高科技消防产品,占领省内市场,推向省外市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优质、先进产品,推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 
 
 
省公安厅 
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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