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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2]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一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8号)和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编发[2001]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是省委、省人民政府派出的综合办事机构(副厅级),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我省与驻地党政机关的党务、政务联系工作。 
  (二)围绕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动并做好我省与深圳市的经济往来和合作的有关工作;宣传贵州,协助有关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为招商引资,引进科学技术、人才、设备和先进经验,为资金融通和劳务输出做好协调服务。 
  (三)负责做好深圳市对我省对口帮扶、协作的有关联系、协调、服务工作。 
  (四)搞好专题调研,开展信息交流,建立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为省委、省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五)指导所属经济实体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协助和配合省内企业进行市场调查分析,帮助企业解决在驻地遇到的一些困难。 
  (六)负责接待服务工作,为我省各级领导和市(州、地)、县(市、区)及省直各部门的人员到驻地进行公务活动提供方便。 
  (七)协调我省与驻地的关系,对市(州、地)、县(市、区)和省直有关单位派往驻地的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做好服务工作。 
  (八)办理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设2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 
  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财务、公产、后勤行政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接待服务和管理办事处招待所工作。 
  (二)业务处。 
  加强与相关地区的经济合作,招商引资,引进科学技术、人才、设备和先进经验等方面的工作联系;收集、传递信息;帮助省内企业解决在驻地遇到的一些困难;做好深圳市对我省对口帮扶、协作的联系、协调工作;为我省劳务输出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副处长3名(含中共贵州省驻深单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办事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按省级机关管理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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