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组通[2001]80号京财社[2001]2755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所属单位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
一、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经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和所在单位老干部部门同意,在其居住地由社区医疗机构建立家庭病床后实际发生的上门服务费,凭社区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
二、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目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