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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建立生活不能自理离休干部家庭病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5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干部局
发布文号: 京组通[2001]80号京财社[2001]2755号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区、县财政局: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所属单位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 
  一、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需继续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经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和所在单位老干部部门同意,在其居住地由社区医疗机构建立家庭病床后实际发生的上门服务费,凭社区医疗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 
  二、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目中列支。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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