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 2000-03-31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采用贿赂手段承揽建筑工程可否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二、建筑施工企业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03.3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