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秘字第0940011676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中部科学工业园区开发筹备处中秘字第094001167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本处公务车辆派用,依事务管理手册或其它法规及本要点规定办理。
二、各单位申请调派车辆须符合下列规定办理:
(一)出外接洽公务或参加会议认有必要者。
(二)接待与公务有关之贵宾。
(三)经首长核准之团体活动。
(四)其它紧急事故。
三、公务车派用应依规定于前一日前填妥派车单,并经组室主管核准后,送秘书室按照各单位送到派车单先后缓急依次调派,惟当日因紧急公务或长官临时交办事项,须立即驰往洽办者得于当日申请派车。
四、因公外出有大众运输工具可资搭乘者,应尽量乘用大众运输工具。
五、申请用车人员,不得指定驾驶人或车辆,祇能就现有车辆调派。
六、使用公务车人员,必须遵守派车单申请路线行驶,不得中途要求驾驶人员变更及延长路线,驾驶人员于任务未完成时,不得因私务有中途擅离职守或提前返处情事。
七、各单位如于同一时间申请用车地点相同者,必须自行协调,再行派车。
八、非载运重型器材或物品,乘车人数未达三人以上者,不予派车;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九、派车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派车:
(一)用车事由不符规定。
(二)申请单位主管未核章。
(三)涂改到达地点。
(四)日期不符。
十、本要点奉核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