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02-17 生效日期: 2000-02-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市字[2000]第34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屋租赁登记问题的请示》(吉工商市字[1999]第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6]308号)第四部分第二条中“关于居住用房租赁”的理解,我局认为,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作为居住用房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暂可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承租人将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所有人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二000年二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