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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2001]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1994年我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决定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行政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全省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明确的具体要求,没有统一的计划和培训大纲,也没有适合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材,致使培训工作各行其是,多头培训和重复培训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培训的质量和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必须尽快加以解决。为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队伍素质的基础性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也是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落实规划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要实行目标管理,把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完成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组织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局)统一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办(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省直各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市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由县政府法制办(局)组织。已经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培训的行政执法人员,下级政府法制机构不再进行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办(局)要充分利用同级行政学院(校)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发挥行政学院(校)的师资力量,共同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要力求全面。凡是我省的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外,都必须接受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对行政执法人员既要进行政治思想培训、道德素质培训,又要进行业务素质培训,要重点进行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包括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以及省行政执法条例、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省政府法制办要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写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培训教材和培训考试大纲,为全省行政执法培训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今明两年,结合行政机关改革,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工作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和培训教材、培训考试大纲进行。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的,颁发省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的《吉林省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之后,凭《合格证》申领《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今后,凡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没有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均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要予以支持,视财力状况,妥善安排行政执法培训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的有效运转。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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