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1]128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抓紧做好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16日
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1997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了企业事业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1年12月31目前全部完成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革工作任务。涉及体制改革工作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积极研究,及时加以解决,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如逾期不能完成,无论是应撤销求撤销,还是应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而未按批准方案落实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一律予以撤销,原拟定为划归机构、人员而下达的专项编制收回,专项增干指标不再使用。
二、经公安部批准同意改制的兰化公司公安处等17个企业公安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要继续按照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的通知》(甘人事[1998]141号),省委组织部、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改制中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事[1999]87号)和省公安厅《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中录用人民警察评授警衔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公政治[1999]249号)规定,完成转制人员的录用、确定职务和评授警衔工作。对改变隶属关系、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自2002年1月1日起,其经费、装备、工作和生活设施、后勤保障等统一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凡地县政府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原核定的公安专项编制和增干指标由省上统一收回。
三、撤销省上列入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引大入秦公安分局等15个企事业公安机构,收回已经下达的245名公安专项编制,用以组建隶属于市县公安局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组建工作由企事业单位所在地政府根据当地治安保卫任务的需要,提出建立隶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经省上审核批准后组建。少数不宜再组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为原划归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的企事业公安机构下达的公安专项编制由省上收回,统一划给有关地、县公安机关。新组建的公安机构所需人员按照公安部规定的人警条件,安置已办理录用手续的企事业公安机关人员,缺额部分按公安部、人事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规定统一考试录用。
四、已关闭破产的企业单位公安机构,一律予以撤销,原核定的专项编制由省上收回。对有关人员的安置按国办发[2001]60号文件精神办理。
五、企业事业单位在其公安机构被撤销以后发生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六、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各地、各部门要努力克服困难,扎实工作,按时完成任务。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安置工作,保证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秩序稳定。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人事厅
省公安厅
省编委办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