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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1-11-09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按照省政府《关于改革我省城市化户籍管理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01〕10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目标是: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推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大力引进适用人才,多渠道招商引资,优化人口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我市市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重点把握以下3个原则: 
  (一)本市农业人口要求在本县(市)、区就地办理农转非的和本市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小城镇转移的,要全面放开;市区建成区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 
  (二)对外地高素质人才及来济投资经商办企业、购建住房的要积极引进,放宽限制。 
  (三)对低素质外地人员中要求迁入的,从严控制,坚决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的老龄化。 
  三、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许在我市市区落户: 
  (一)购房入户 
  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50万元以上并取得房产证的;或购买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且房屋总价款达到25万元以上(均含旧房),取得房产证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准许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购房地落户。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购房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亲属(1户)在购房地落户。 
  (二)引进人才 
  1、对驻济单位引进的省内外具有普通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过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某项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海外留学回国来济创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落户。 
  2、对驻济单位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含工人技师)的人员,以及在我市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受单位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的限制,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在我市落户。 
  3、驻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能够足额纳税、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无亏损的企业聘用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技师,在该单位实际工作满3年,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其在我市落户。 
  (三)招商引资 
  1、省内外公民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其中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来济经营满1年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2、在市区兴办实业,投资额50万元、连续3年使用市区劳动力100人以上,并为这部分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3、个体经商当年纳税15万元或3年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当年纳地税10万元或3年累计纳地税20万元以上的,准许投资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到我市落户。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在我市投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或者捐赠数额较大的人员。 
  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准许投资人的内陆亲属(1户)到我市落户。 
  5、经市政府批准从外地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已经投产并具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研究机构,准许经营者、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落户。 
  (四)职工居民家属 
  对夫妻分居满3年,一方在外地,且入户人年龄在29周岁以上的,允许户口农转非或非迁非来济投靠另一方生活。对于在济一方符合上述购房、投资、人才规定条件之一的,以及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夫妻分居,不受时间、年龄的限制。 
  (五)就地农转非 
  本市常住人口逐步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登记制度。 
  对居住在城市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以及撤镇设办事处区域内的农业人口,全部改登为非农业人口;本市其他农业人口本着“群众自愿、人户一致、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统一改登城镇居民户口(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非农业户口印章,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对于这部分人员农转非后涉及到的承包地、宅基地问题,以及合法权益和义务,均按市政府济政发〔200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避免出现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和迁移人口老龄化 
  严格限制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及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投靠子女和随同子女迁移的除外)的迁入。对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无论什么情况,均不予批准迁入。 
  五、对符合政策规定要求迁入我市市区的外地人员,实行“条件准入制度”,只要本人申请、材料完备,有关部门即予批准,不受数量限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配套费或者其它类似费用。迁济人员条件由市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审核。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自行负责户口迁移,并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六、以上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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