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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对违法经营非碘盐行为进行查处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9 生效日期: 1999-10-19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盐业公司在缺碘地区违法经营非碘盐是否有权查处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1990)51号)第 二十九 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163号)第 条、《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碘盐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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