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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市政府制定了《昆明市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昆政发〔2001〕50号),为把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昆明市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关于四○五○项目的实施意见》和《昆明市关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三个配套文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昆明市关于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特别是大龄下岗职工出中心面临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得到分流安置或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1〕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社〔2001〕120号和市政府昆政发〔2001〕50号文件精神,现就在我市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劳动就业机制,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提供岗位、加强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千方百计促进和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确保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援助内容 
  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以“保生活、接关系、促就业”为主要内容,重点从“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岗位、资金扶持、社会保险、生活保障、特困群体”等八个方面开展援助: 
  1、政策咨询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各企业再就业服务站要采用多种方式,力争使下岗职工在出中心前,都能接受一次以上的政策咨询服务;二是由市再就业办编制《再就业服务手册》下发,使下岗职工通过《手册》了解可从政府哪些部门获得何种帮助和如何得到帮助;三是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2、职业指导援助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为有就业愿望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免费开展职业指导,使其了解当前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立、自强、自主创业的意识;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就业岗位;通过再就业先进事例,激发他们实现再就业的积极性。 
  承担转业转岗培训任务的办学单位,在开展职业培训时对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课,应不少于总课时的20%。 
  3、技能培训援助 
  技能培训要立足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按照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适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特点的职业和工种做好培训工作。凡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均可享受一次免费培训;结合当前社区非正规就业发展的需要,把再就业培训与社区非正规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已享受过一次免费培训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愿意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的,可再享受一次免费培训;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培训单位应负责推荐20%以上的人员实现再就业。 
  4、就业岗位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收集用工信息。 
  清岗腾位。由职能部门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公共服务机构等使用的退休人员和外来劳动力要进行认真清理。清理腾出来的岗位,通过劳动力市场发布信息,组织双向选择,优先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各单位在清岗腾位时,要主动与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做好空岗的补位衔接工作。 
  收集信息。各级职业介绍和再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定期召开供需见面会,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开发岗位。鼓励企业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开展生产自救安置下岗职工。 
  开展非正规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全社会要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实施“四○五○项目”。针对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就业难的特点,积极开发兴办“四○五○项目”。 
  5、资金扶持援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再就业援助行动的顺利开展。市、县(市)区今年要从财政和社会筹集的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后逐年列入预算。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经费开支: 
  政策性关停、破产重组的特困企业内部退养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按政策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的经费补助;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和鼓励各办学单位介绍安置下岗职工的奖励费; 
  鼓励用人单位安置下岗职工的奖励费; 
  实施“四○五○项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企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各类贷款贴息。 
  6、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2001年10月底前,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社会保险关系个人缴费接续窗口,及时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服务。 
  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后,要及时与企业或本人对帐,审核缴费记录和计算个人缴费年限等信息,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查询和打印个人缴费对帐单,并向其发放《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社会保险接续通知书》内容包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结存情况和累计缴费年限;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关系时应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下岗职工今后以不同方式再就业或不再就业的参保方法和相关政策;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等。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到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窗口接续关系,可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300%四个档次,自选一个档次投保或续保,达到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其个人档案由职工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保管,期满后个人档案交由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保管。 
  7、生活保障援助 
  完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对未能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在解除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出中心前,企业再就业服务站要逐一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走访调查,并将生活特别困难、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名单,上报职工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并与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帮助他们顺利获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原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依照有关规定到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尽快告知其有关政策,协助当地民政部门落实他们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对未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8、特困群体援助 
  对就业困难而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除开展上述援助内容外,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应进行跟踪调查和重点援助,主动上门为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优先安排培训、优先推荐就业。 
  三、有关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援助行动顺利开展。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妥善解决好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是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市)区实施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各项工作。 
  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再就业援助行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形成劳动保障、经委、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社区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协调运作机制。 
  深入基层,摸清情况,明确重点,落实各项措施。各县(市)区、市级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调查,摸清协议期满或即将期满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相关情况,重点掌握再就业困难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情况,确定各单位重点援助对象,针对他们的突出困难,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优先进行援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保障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排忧解难,确实把各项援助行动落到实处。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和帮助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社会氛围。昆明市关于四○五○项目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的问题,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再就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四○五○项目”的实施意见: 
  一、四○五○项目的定义 
  “四○五○项目”是指政府为解决大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难的问题,采取市场化的“五人运作机制”,以城市社区为载体,综合运用政策扶持、融资支持、购买培训成果和鼓励安置等手段,扶持开发既符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又适宜吸收安置女40岁左右、男50岁左右的大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 
  二、四○五○项目的开发范围 
  1、具有区域经济特点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如区域性工业园区建设;工业配套加工、劳务合作;都市旅游工艺品的设计、产销;各类集贸市场物流配送及加盟连锁经营;都市农场、园艺场、养殖场等。 
  2、政府财政拨款或者社会集资兴办的公益性、环保型配套工程及相关辅助性服务项目:如环卫、环保、园林、城建、路政、交通、河道管理和车辆保管等部门所管辖的公共工程及劳务项目;各级政府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后勤服务项目;其他公共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的保洁、保安、保绿等服务项目;再生物资的回收、加工、生活垃圾的分拣回收项目;各类公益性节庆活动的突击性劳务项目等。 
  3、社会福利性服务项目:如进驻社区医院、福利院、敬老院、家庭开展护理服务项目等;社区各种福利慈善活动项目,社区兴办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等。 
  4、其他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又适宜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 
  三、四○五○项目的运作方式 
  “四○五○项目”采取“五人运作机制”。“五人”即:项目设计人、项目招标人、项目出资人、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 
  项目设计人:指为四○五○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设计再就业项目或方案的社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项目招标人:指根据评估确认后的可行性“四○五○项目”,组织公开向社会招标,以寻求恰当的项目执行人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项目出资人:指在“四○五○项目”启动和运作过程中,为项目执行人提供资金支持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项目执行人:指参加投标活动后,经专家评审确认获得某个“四○五○项目”经营资格,并组织“四○五○”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进行开发经营的社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项目监督人:指对“四○五○项目”的可行性或运作质量进行评估、检查、监督的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和项目出资人。 
  “五人”中,除项目监督人外,其他“四人”可以由不同的或相同的社会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担任。 
  四、四○五○项目的管理及办证程序 
  1、“四○五○项目”的实施,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协调、组织项目评估、认定以及经费的审批等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项目的接收、初审、报批以及项目运作的跟踪服务;工商、税务部门负责为项目执行人办理有关证照。 
  2、“四○五○项目”的认定。由项目设计人提出项目设计方案和项目认定申请书,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项目设计人提出的设计方案进行初审,符合立项条件的,填写《“四○五○项目”登记表》一式四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县(市)区上报的《“四○五○项目”登记表》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对符合开发条件的项目给予认定,并将意见反馈给项目设计人所在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3、“四○五○项目”执行人的确定。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法人组织、自然人以招标或评估认定的形式确定项目执行人,并发给《昆明市“四○五○项目”中标书》或评估认定书。项目执行人凭中标书或评估认定书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的有关证照。 
  五、实施四○五○项目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1、实施“四○五○项目”的执行人,凭认定或中标的《“四○五○项目”登记表》,享受国发〔1998〕10号、国税发〔1999〕43号、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昆政发〔2001〕5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对“四○五○项目”的设计人,凭认定的《“四○五○项目”登记表》和项目安置的人数,由市实施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发给一次性奖金。 
  3、“四○五○项目”的执行人,凭认定或中标的《“四○五○项目”登记表》、银行的贷款结息单,到市、县(市)区再就业办申请,给予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贷款贴息。 
  4、从事“四○五○项目”的下岗职工,在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内,按原申领渠道和发放形式,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直到协议期满为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四○五○项目”执行人,与下岗职工履行2年劳动合同后,经市、县(市)区两级再就业办核准,按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昆明市关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实施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的定义及范围 
  1、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以当地城市社区为依托,通过为社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劳动组织,称为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 
  2、非正规就业的范围主要包括: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如街道、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治安、物业管理、市容维护、交通协管、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设施环境等公共项目以及小区绿化、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公益性服务。 
  社区便民服务。如家政服务、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学生午间小饭桌以及社区文化体育、健身娱乐等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 
  面向社区单位的各种服务。如保洁、保安、保绿、车辆停放管理、报刊传递、午餐配送、饮水供应等。 
  二、非正规就业办证程序 
  1、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须办理《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非正规就业组织,须办理《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 
  2、《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办理的程序和要求: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凭本人《身份证》、《下岗证》或《失业证》、书面申请,到其户口所在县(市)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填写《昆明市非正规就业申请表》,经审核认定,领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 
  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凭书面申请、负责人或发起人的《身份证》、服务组织章程、服务项目、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其《下岗证》或《失业证》,到从事服务活动所在地县(市)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劳动保障服务窗口填写《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申报表》,经审核认定,领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安置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60%。 
  三、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 
  1、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凭《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享受国发〔1998〕10号、国税发〔1999〕43号、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昆政发〔2001〕50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2、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未满的下岗职工,从领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或参加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之日起,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直到协议期满为止。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或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在银行贷款开展服务项目的,凭银行结息单,到市、县(市)区再就业办申请,经批准后,从本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服务组织贷款金额5万元以内、下岗职工个人1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4、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社区服务组织与下岗职工履行2年以上《劳务协议》后,凭该组织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务协议》和所使用人员的《下岗证》,按每安置1名下岗职工500元的标准,到本级再就业办领取一次性安置奖励。对单独从事非正规就业1年以后的下岗职工,凭《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和《下岗证》到本级再就业办领取一次性500元奖励。 
  5、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凭《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或《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到从事服务活动所在地县(市)区税务主管机关免费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购买薄,购买所需发票。 
  四、非正规就业的管理 
  1、非正规就业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就业和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2、《昆明市非正规就业证》、《昆明市非正规就业服务组织证》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特殊凭证,不得转让或租借,有效期为3年,由发证单位实行年度免费检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自行作废。 
  3、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个人或服务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所在地的就业与再就业办、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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