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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地方版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25 生效日期: 1999-08-2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99)第26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地方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我司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具有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营范围广告经营者承办,其他任何未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也不得经营地方版。

  二、经批准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在发布时报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接受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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