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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0 生效日期: 1999-08-10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闻媒介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9)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单位申请设立的广告公司凡符合国家登记和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受理其登记申请。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广告公司不能代行新闻单位广告部的职责;
  二、广告公司人员不兼有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职工的双重身份;
  三、广告公司必须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广告公司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新闻单位的名称;
  五、广告公司不得与新闻单位的广告部在同一经营场所办公。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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