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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案件移送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8 生效日期: 1999-07-2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法字[1999]第192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转呈深圳市工商局有关案件移送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条及第 二十二 条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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